行政相对人名称 | 张某 |
职务 | 云南乐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事故项目安全员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牟)应急(事故)罚〔2026〕1-8号 |
违法事实 | 作为云南乐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牟定产业园区新桥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安全员(兼职)。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不力,未组织开展事故建设项目危险源辨识,导致现场安全警示标识缺失,对本单位建设项目安全检查不到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有差距,工人安全教育培训走过场,针对性不强,未取得实际效果,对牟定产业园区新桥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4·6”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机关 | 牟定县应急管理局 |
处罚内容 | 给予云南乐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员张某,处人民币9360元(大写:玖仟叁佰陆拾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1月8日 |
处罚依据 |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给予张某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张某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具有从轻情节,依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张某暂停生产安全考核合格证3个月,并罚款人民币9360元(大写:玖仟叁佰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