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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牟)应急(事故)罚〔2026〕1-6号

索引号:11532323MB1810259G/2026-00040 公开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6年01月14日 主题词: 文  号:(牟)应急(事故)罚〔2026〕1-6号 著录日期:

行政相对人名称

金某某

职务

云南乐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牟)应急(事故)罚〔2026〕1-6号

违法事实

作为事故项目总承包单位副经理、分管领导,一是违规将事故项目施工分包给不具备建筑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牟定永焱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二是履行总承包单位监管职责不到位。公司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开展日常安全巡查检查不力,未履行机械设备入场查验检查职责,没有及时制止工地违章违规行为,也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现场统一协调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履行总承包单位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牟定产业园区新桥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4·6”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机关

牟定县应急管理局

处罚内容

给予云南乐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金某某,处人民币1万元(大写: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1月8日

处罚依据

以上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应当给予金某某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鉴于金某某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在事故发生后及时主动与死者家属沟通协商处理善后赔偿事宜,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没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相关举报,具有从轻情节,依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57项A阶次的规定,牟定县应急管理局对金某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