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云南乐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30602MA6PFE****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牟)应急(事故)罚〔2026〕1—4号 |
违法事实 | 1.违规将事故项目施工分包给不具备建筑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牟定永焱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2.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作为新桥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公司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开展日常安全巡查检查不力,未履行机械设备入场查验检查职责,没有及时制止工地违章违规行为,也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现场统一协调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履行总承包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对牟定产业园区新桥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 “4·6”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机关 | 牟定县应急管理局 |
处罚内容 | 给予云南乐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人民币12万元(大写:壹拾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1月8日 |
处罚依据 | 以上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应当给予该公司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鉴于云南乐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后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在事故发生后及时主动与死者家属沟通协商处理善后赔偿事宜,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加之违法所得无法认定,近三年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没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相关举报,具有从轻情节,依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57项A阶次的规定,牟定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2万元(大写:壹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