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李某某 |
职 务 | 牟定永焱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牟)应急(事故)罚〔2026〕1-2号 |
违法事实 | 作为牟定产业园区新桥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实际施工负责人,未组织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完善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制订公司教育培训计划,未对装载机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履行法人职责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管理责任。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机关 | 牟定县应急管理局 |
处罚内容 | 给予李某某处人民币22960元(大写:贰万贰仟玖佰陆拾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1月8日 |
处罚依据 |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公司法人李某某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李某某在事故发生后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在事故发生后及时主动与死者家属沟通协商处理善后赔偿事宜,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具有从轻情节,依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57项A阶次的规定,县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公司法人李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 22960元(大写:贰万贰仟玖佰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