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牟定永焱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0533325MADJ53****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牟)应急(事故)罚〔2026〕1-1号 |
违法事实 | 1.公司未取得建筑资质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公司负责人李某某、现场安全员侯某某2人未经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合格,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2.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死者陈某某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和岗位交底上岗作业,安全意识淡薄,自我防护意识不强,缺乏现场应急处置知识;现场施工班组技术交底不认真,相关台账记录不齐全。3.现场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现场管理人员日常安全检查巡查不全面不细致,未结合实际施工环境开展风险辨识,现场隐患排查治理走过场,工作虚化。施工现场临边临崖道路无警示标识,未设置安全警示带,也未采取任何防坠落措施。4.未对机械设备进行定期保养维护,装载机未执行报备制度,未经检验合格入场作业,埋下事故隐患。导致事故装载机在吊运模板作业时,因刹车失灵不慎从路上坠落至山箐底,造成装载机驾驶员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0.5万元,公司对牟定产业园区新桥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4·6”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机关 | 牟定县应急管理局 |
处罚内容 | 给予牟定永焱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处人民币32万元(大写:叁拾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1月8日 |
处罚依据 | 以上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该公司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该公司事故发生后能够积极配合县应急管理局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在事故发生后及时主动与死者家属沟通协商处理善后赔偿事宜,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公司属家庭式小微企业,经营规模较小,至案发时止近三年未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未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没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相关举报,具有从轻情节,依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 95项的规定,牟定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2万元(大写:参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