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牟定县张龙烟花爆竹经营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532323MAD261****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牟)应急罚〔2026〕1号 |
违法事实 | 经调查,牟定县张龙烟花爆竹经营部于2026年1月7日向飞某某购入其从玉溪江川弘扬烟花爆竹店非法运输至牟定的烟花爆竹制品一批,进货价款14923.4元。2026年2月13日被牟定县公安局和县应急管理局开展烟花爆竹市场联合执法检查时查获约368件(盒、箱)。2026年2月24日牟定县应急管理局立案调查,经执法人员再次对牟定县张龙烟花爆竹经营部进行核查,以上违法事实及行为属实,县应急管理局于2026年2月25日,依法对牟定县张龙烟花爆竹经营部存放的非法来源烟花爆竹进行了查封扣押。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非法销售烟花爆竹、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机关 | 牟定县应急管理局 |
处罚内容 | 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详见扣押清单) ,没收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违法所得1030.26元(大写:壹仟零叁拾元贰角陆分)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3月25日 |
处罚依据 | 以上事实,已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应当给予该经营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扣押清单),没收违法经营所得的行政处罚。 鉴于该经营部陈某某在查获后能够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和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没有造成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没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相关举报,具有从轻情节,依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牟定县应急管理局对该经营部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详见扣押清单) ,没收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违法所得1030.26元(大写:壹仟零叁拾元贰角陆分)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