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五)(七)“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撤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的规定,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给予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