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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牟)应急罚〔2025〕2号

索引号:11532323MB1810259G/2025-00035 公开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5年11月11日 主题词: 文  号:(牟)应急罚〔2025〕2号 著录日期:

行政相对人名称

云南楚乔香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2323056971****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牟)应急罚〔2025〕2号

违法事实

云南楚乔香食品有限公司未按2025年6月11日我局下达的(牟)应急责改〔2025〕基础13号要求,于2025年8月15日完成14项隐患整改,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28日进行复查验收时,该公司未提供整改材料,已涉嫌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2025年9月4日,经批准,我局执法大队立案进行调查,9月5日,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公司现场检查核实。经核查,该公司仍未采取措施消除1项事故隐患,未按要求整改到位3项事故隐患(全部为一般隐患),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机关

牟定县应急管理局

处罚内容

给予云南楚乔香食品有限公司处人民币10000 元(大写: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 10月29日

处罚依据

以上事实,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牟定县优化营商环境建设要求,根据该公司的实际情况,决定给予云南楚乔香食品有限公司处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消除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