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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牟)应急罚〔2025〕执法大队4-3号

索引号:11532323MB1810259G/2025-00030 公开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5年10月29日 主题词: 文  号:(牟)应急罚〔2025〕执法大队4-3号 著录日期: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某某(现场管理人员兼班组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牟)应急罚〔2025〕执法大队4-3号

违法事实

2025年3月15日23时25分许,牟定县应急管理局接到凤屯镇人民政府报告,在牟定县凤屯镇滇中引水工程楚雄段施工3标段凤屯渡槽口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1人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65.3万元。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机关

牟定县应急管理局

处罚内容

给予安徽方兴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管理人员(兼班组长)张某某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处上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共计人民币(2024年年总收入52000×30%= 15600)15600元(壹万伍仟陆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 10月16日

处罚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