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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牟)应急罚〔2025〕执法大队4-2号

索引号:11532323MB1810259G/2025-00029 公开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5年10月29日 主题词: 文  号:(牟)应急罚〔2025〕执法大队4-2号 著录日期:

行政相对人名称

降某某(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牟)应急罚〔2025〕执法大队4-2号

违法事实

2025年3月15日23时25分许,牟定县应急管理局接到凤屯镇人民政府报告,在牟定县凤屯镇滇中引水工程楚雄段施工3标段凤屯渡槽口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1人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65.3万元。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机关

牟定县应急管理局

处罚内容

给予安徽方兴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兼安全员)降某某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上年年收入百分之七十共计人民币(2024年年总收入73800×70%=51660)51660元(伍万壹仟陆佰陆拾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10月16日

处罚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第一百一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撤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扣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的规定,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