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正文

牟定县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牟)应急罚〔2025〕执法大队4号

索引号:11532323MB1810259G/2025-00027 公开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5年10月29日 主题词: 文  号:应急罚〔2025〕执法大队4号 著录日期: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安徽方兴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MA2PBQ****(1-1)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牟)应急罚〔2025〕执法大队4号

违法事实

2025年3月15日23时25分许,牟定县应急管理局接到凤屯镇人民政府报告,在牟定县凤屯镇滇中引水工程楚雄段施工3标段凤屯渡槽口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1人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65.3万元。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机关

牟定县应急管理局

处罚内容

给予安徽方兴恒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人民币420000 元(肆拾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 10月16日

处罚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一条第一、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