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聚安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现查明,你公司存在下列行为:你公司于2023年9月完成“含硅废物综合利用”建设项目,并于2023年10月组织生产至今,尚未完成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2024年5月14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张肖威的《询问笔录》;2、(牟)应急(工贸)责改【2023】10号《责令改正指指令书》;3、(牟)应急责改【2024】19号《责令改正指令书》4、(新)应急检记【2024】号《现场检查记录》。
你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的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2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你公司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 牟定县应急管理局 进行陈述、申辩 ,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应急管理部门地址: 牟定县共和镇北塔路110号(原牟定县职业中学)
联系人: 黄元华 联系电话: 0878-5211141 邮政编码: 675500
牟定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