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有关规定,牟定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牟定县安委办”)牵头成立评估工作小组,对牟定江坡牟元高速公路第一施工总承包部“9·24”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现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4年9月24日19时05分许,江坡镇人民政府接到江坡派出所报告,在牟定县江坡镇牟元高速公路第一施工总承包部花瓶山施工隧道内发生一起装载机与1名工人碰撞受伤,后送牟定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47万元。
二、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由牟定县安委办组织参加事故调查的相关部门派员组成评估组,依据《牟定江坡牟元高速公路第一施工总承包部“9·24”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评估组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和听取汇报等方式,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综合评估。
三、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按照县人民政府《牟定江坡牟元高速公路第一施工总承包部“9·24”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牟政复〔2024〕154号)要求,对事故所涉单位及有关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罚
1.对中城(宁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处罚情况:2025年4月24日,牟定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中城(宁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处人民币3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已将处罚款全部如数缴纳县财政国库。
2.对云南交投公路建设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牟元高速公路第一施工总承包部)的处罚情况:2025年4月24日,牟定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云南交投公路建设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牟元高速公路第一施工总承包部)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处人民币4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于2025年4月27日已将处罚款全部如数缴纳县财政国库。
3.对相关责任人处罚情况:2025年4月24日,牟定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中城(宁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部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刘某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人民币196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中城(宁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员兼现场管理负责人汤某帮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处人民币147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云南交投公路建设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牟元高速公路第一施工总承包部)项目部经理张某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云南交投公路建设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牟元高速公路第一施工总承包部)原项目部安全副经理马某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云南交投公路建设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牟元高速公路第一施工总承包部)隧道工程现场安全员何某邦暂停安全员合格证3个月,并处人民币14598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相关责任人于2025年4月25日已将处罚款全部如数缴纳县财政国库。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情况
1.云南牟元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根据调查报告批复,监督管理责任单位云南牟元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责成向牟定县交通运输局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由牟定县交通运输局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提醒约谈。
2.云南云岭高速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根据调查报告批复,由牟定县交通运输局对相关直接责任人进行提醒约谈。
3.牟定县交通运输局。根据调查报告批复,责令向牟定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检查报牟定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4.江坡镇人民政府。根据调查报告批复,责令向牟定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检查报牟定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三)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
1.陈某,中城(宁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花瓶山隧道工地普工。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2.叶某青,中城(宁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装载机操作员兼施工班组长。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涉嫌刑事犯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3.对公职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
(1)牟定县交通运输局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不到位,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对具体分管牟元高速公路建设工作的局分管领导、责任科室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提醒约谈。
(2)江坡镇人民政府履行本行政区域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由江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对具体分管牟元高速公路建设工作的政府分管领导、责任站所(室)责任人员进行提醒约谈。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事故所涉企业、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职责的部门分别按照事故调查报告要求,严格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中城(宁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健全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订完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规范用工管理,提高全员安全意识。二是强化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抓实一线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班组安全技术交底、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关工作,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各种违规操作行为,消除事故隐患。三是加强机械、车辆、工程设备的管理,定期进行检修和保养维护,确保安全。四是深刻汲取本次事故带来的惨痛教训,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做到警钟长鸣,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云南交投公路建设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牟元高速公路第一合同段项目部全面履行直接监管责任。作为总包单位,云南交投公路建设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牟元高速公路第一合同段项目部始终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强化责任担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检查督促力度,杜绝工地违章违规行为;加强安全生产考核奖惩,提升工地安全管控能力。进一步加强对项目劳务公司的统一协调管理,尤其是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向一线施工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风险隐患、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切实提高一线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防范事故的发生。同时,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向工人通报和反思存在问题,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三)云南云岭高速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依法履行监理责任。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进一步压实责任,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各单位进行整改;督促施工单位、劳务公司制定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及岗位操作规程。督促项目总包单位、劳务公司对一线作业人员认真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监督各参建单位抓实现场管理、严格执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和强化各类机械、车辆、设备的安全管理。针对人工与机械交叉作业场所,制订完善施工方案,督促建设单位安排专人旁站监管,确保事故不再发生。
(四)云南牟元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作为业主单位,云南牟元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要求扛起安全生产的政治责任。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的考核管理工作,细化制定管用的措施,压紧压实参建各方的安全责任链条,防范较大事故的发生,牢牢守住安全发展的底线。
(五)牟定县交通运输局认真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加大交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力度,督促牟元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对在监管过程中发现项目工地的安全管控体系不健全、操作规程不完善、安全生产教育不到位、违规操作、违章作业等问题,坚决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和加以惩戒。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督促和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严厉教育各在建项目责任主体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特别是通过本次事故惨痛教训,督促企业加大投入力度,强化安全保障,依法依规组织施工建设,使企业做到警钟长鸣,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江坡镇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对照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责任制,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按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大对牟元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和巡查检查力度、频次,督促工地及时消除事故风险隐患,防范事故的再次发生。
从评估工作总体情况看,事故所涉企业、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职责的部门能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辖区内安全生产的监管,落实了事故调查报告中有关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的各项要求。
牟定江坡牟元高速公路第一施工总承包部
“9·24”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评估工作组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