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6日16时42分许,牟定县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在牟定县工业园区暨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基地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F+EPC)子项——新桥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一期)建设项目管网工程施工过程中,1台装载机在吊运模板作业时,不慎从路上坠落至山箐底,导致装载机驾驶员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0.5万元。
事故发生后,牟定县委李明峰书记、县人民政府李永军县长先后对事故应急处置、善后工作等作了批示并提出工作要求。接到报告后,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王炜,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云南牟定产业园区管委会、县公安交管大队等部门和新桥镇党委、政府领导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4月9日,牟定县人民政府成立了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任组长,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人员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邀请县纪委县监委介入事故调查,邀请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经调查认定,牟定新桥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 “4·6”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是牟定永焱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本公司的施工机械设备在投入工地使用前未检测保养,导致装载机作业时制动失效,掉下路边山箐,造成驾驶员陈某某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该工程项目地址为云南省楚雄州牟定县新桥镇大宗固废工业园区,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为:1.标准化厂房460000平方米,其中:建设厂房为400000平方米,配套用房为60000平方米。2.实施园区绿化工程面积80000平方米。3.建设给水管网工程10933.04米。4.建设污水处理厂1座,处理规模为7300m3/d,配套污水管网工程13366.3米。5.建设停车场3个,停车场占地面积为66750.72平方米,其中:社会停车场2个,占地面积为58171.93平方米,公共停车场1个,占地面积8578.79平方米。项目总投资120000万元,其中:申请专项债券资金60000万元,占总投资的50%,其余60000万元为自筹资金解决。本次事故发生在新桥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工程项目。
1.施工总承包单位:云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为牟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全资下属子公司,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注册成立,住所位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共和镇*号,法定代表人金某某,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经营范围:市政公用工程:建设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机电工程,隧道工程,土石方工程,钢结构工程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市政工程和公路工程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5年7月18日,发证机关为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云)JZ安许证字***,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有效期:2024年10月14日至2027年11月23日,发证机关为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分包单位:牟定永焱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在牟定县行政审批局注册成立并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位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共和镇***号三楼,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筑劳务分包,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输电、供电受电电力高低压的安装、维修和试验,施工专业作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经相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对外承包工程,包装服务,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土石方工程施工,市政设施管理,装卸搬运,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等经营业务。经查,公司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李某某无建筑资质证书,未经安全考核合格。
3.项目监理单位:云南上达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注册成立,住所位于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街道办事处廖家庙股份合作社北泰花园***室,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企业法人证书有效。公司持有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专业资质乙级,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资质乙级,有效日期至2027年4月27日,发证机关为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事故装载机品牌为山东山宇重工机械,产品名称:轮式装载机,型号为ZL932F,出厂编号:SY932F921021625,发动机编号:CF21013196,出厂合格证编号:NO.0044255。该装载机属牟定永焱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某从市场购入的二手机械设备,于2025年4月6日(事故发生当天)投入管网工程项目施工。
装载机操作员姓名陈某某,男,汉族,出生日期:1974年1月4日,公民身份号码:***,住址:牟定县共和镇金马社区居委会***号。为牟定永焱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临时聘请的装载机操作员,持有装载机操作证书,证书编号:***,发证日期:2024年9月30。
1.建设工程合同签订情况。2023年9月中标后,云南牟定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与牟定县工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云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工程勘察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融资+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由牟定县工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负责该项目融资,云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项目施工建设,云南工程勘察集团有限公司负责项目设计。同时双方签订了安全生产合同、廉政合同、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工期为750天,竣工时间为2025年10月。
2.管网工程分包合同签订情况。2025年3月21日云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牟定永焱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签订了新桥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一期)建设项目管网工程分包合同,将该项目管网工程管道基础开挖、管道连接及阀门安装铺设,管井施工,管道回填压实、沟槽余土弃方拉运、恢复路面等配合作业工程分包给牟定永焱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施工。双方签订了安全生产协议、廉政合同、预防商业贿赂承诺书、工程质量保修书。
1.云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调查,云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投入该项目现场的管理人员为杨某1人,兼职安全员1人,公司经理、副经理等因另有工作安排均未参与该项目管理,公司在新桥污水管网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机构设立不健全、人员力量配备严重不足。公司建立了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制定了岗位职责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应急救援预案等。现场管理人员对入场工人开展了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定期开展安全巡查,发现问题隐患督促施工单位整改。
2. 牟定永焱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2025年3月21日与云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后,根据项目管理要求,公司建立了操作规程和岗位工作制度,配备了5名管理人员,公司法人李某某为该项目负责人,并口头安排侯某某为新桥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负责人,负责该项目的日常施工管理工作兼安全员。另配备1名资料员、1名测量技术员,1名后勤,按合同约定,于3月25日进场组织管网工程施工作业。
经调查,2025年4月5日,因施工需要,侯某某介绍陈某某于4月6日到工地入职,岗位为装载机操作员,公司未对其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岗位风险告知。事故装载机于4月6日投入新桥污水管网工程建设工地,未经检测保养,公司未提供相关保养记录。
3.云南上达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按监理工作要求,公司编制了项目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安排2名监理责任人,对该项目进行现场监管,定期督促隐患整改,填写监理日志,按时上报监理月报,至事故发生日,共组织召开了2次监理例会,进行现场交底1次。
1.牟定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下发了领导班子安全生产任务清单和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职责清单,未在该建设项目配备专职安全员,管网工程开工后,公司项目部于3月27日对工地开展了1次安全检查,发现一般问题3个,提出工作建议要求2条。
2.云南牟定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于2024年制订了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清单,明确了领导班子和各部门的职责任务。按照工作要求,每季度组织开展1次安全大检查,对园区在建项目、企业进行隐患排查。事故项目开工后,园区于3月25日到工地检查1次,发现问题隐患3个,提出整改建议4条。
3.新桥镇人民政府。印发了政府领导班子安全生产任务清单和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职责清单,2025年1月与站所、村委会、辖区内监管企业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召开安委联席会议1次,党委会1次、政府办公会2次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并对安全生产风险隐患进行了分析研判。共开展辖区内安全大检查3场次,检查企业、道路、场所10余次,共发现隐患39项,督促整改39项。按照牟定县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八步闭环管理方案,乡镇领导班子能按月带队对安全生产进行检查督查,发现问题隐患交安委办督促整改,基本履行了属地监管职责。因云南牟定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国投公司未向地方政府通报事故项目建设情况,新桥镇尚未将该项目纳入辖区监管检查。
2025年4月5日,牟定永焱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组织新桥污水处理厂及配套基础设施管网工程工地进行竖井架模浇筑作业,现场使用挖掘机吊运半圆形钢模板,因挖掘机有其它作业任务,当天调离了管网工程建设工地。于是侯某某拨打电话给亲家陈某某,让陈某某于4月6日到工地干活,负责驾驶装载机配合施工。2025年4月6日上午8时0分许,陈某某根据侯某某的安排,到茅州古镇驾驶事故装载机,约9时许到达新桥污水管网工程建设工地(事故工地),陈某某负责驾驶装载机推土、吊运模板,配合现场竖井架模作业。工地12时下班休息吃饭,13时左右上班工作,14时50分许,现场在安装41号竖井模板,陈某某负责装载机操作吊运模板,工人高某某、侯某、刘某某3人配合装载机在架设半圆形钢模板,高某某在距离装载机约2米的位置拉着钢绳(钢绳拴着模板),固定和调整模板的方向,以方便装载机将模板放到路边竖井的位置,侯某、刘某某2人在旁边配合模板安装。装载机刚到达41号竖井边,陈某某突然大声喊叫:“刹车没有了”。高某某一开始没反映过来,接着看到装载机往后倒退,于是说:“赶快跳下来,赶快跳下来。”可陈某某还是在驾驶位操作着方向盘(估计受到惊吓),没有果断跳车,此时装载机的车头朝路右边方向,尾部朝左边(山箐)方向,装载机一直往另一边山箐方向后退,开始速度缓慢,接着速度加快,装载机和驾驶员陈某某一起翻下了山箐。
经现场勘查,事故发生地点位于牟定县新桥镇大宗固废工业园区内部主干道路K3+295位置,正在进行污水管网施工,经查看,事故发生地排污竖井编号为41号,在竖井旁边,有一块钢化模板,道路右边(牟定至产业园区方向)沿路堆着开挖的松土。在道路左下方(牟定至产业园区方向)约73米的山箐底,一辆已摔得变形的黄色装载机侧翻在地面,车内物品及很多部件散落了一地,装载机下方有一顶红色安全帽,在装载机上方约6.3米的山坡位置,有一块钢化模板,与施工作业现场堆放的模板为同一个型号。装载机掉落的主干道路边原种植了部分小松树,直径约3-5公分,最高约2米,山箐上方路边有一大一小2根排水管穿过,现场未见安全警示带,道路临边无任何防坠落安全措施。
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事故调查组核定该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20.5万元(事故赔偿116万元,装载机折价4.5万元)。
接到报警后,15时55分许,新桥派出所到达事故现场处置;16时0分许,新桥派出所向新桥镇政府办公室通报事故情况;16时46分许,新桥镇人民政府向县政府值班室和县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接到报告后,县人民政府迅速启动《牟定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成立了牟定县“4·6”事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并组织牟定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牟定县应急管理局、牟定县公安局、牟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新桥镇党委政府等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人员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置。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赶紧跑到山箐边查看,李某某(钢筋工)看到装载机掉下山箐后,拨打侯某某电话,接到电话后,侯某某从工棚跑到现场,立即组织高某某、侯某某、刘某某等5、6名工人下去箐底查看并施救。约10分钟后,在距离装载机约10米的地方找到陈某某,看到陈某某面部朝上平躺在地面,头部有一个小创口,呼吸微弱,已无意识。15时05分许,侯某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接着组织工人将陈某某抬到路边。15时30分许,120医生到达现场,经抢救,确认陈某某已死亡。15时35分许,侯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接着拨打李某某电话报告了事故情况。15时55分许,新桥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进行处置。16时10分许,侯某某拨打陈某某女儿的电话,告知陈某某死亡的信息。17时30分许,家属到达现场后,经沟通协商,18时0分许,陈某某遗体被运送至牟定县殡仪馆保存。
4月6日15时05分许,侯某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5时35分许,120赶到事故现场,经120医生现场抢救和心电检查,确认陈某某已死亡。4月10日,牟定永焱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经调解协商,达成相关赔偿协议,4月11日上午,死者陈某某遗体已火化,由家属择日安葬。目前,赔偿款已支付清,家属情绪稳定,无网络舆情,善后处置工作已结束。
接到报告后,县人民政府迅速启动《牟定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云南牟定产业园区管委会、新桥镇、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公司相关领导赶到现场进行处置。总体来看,牟定产业园区新桥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4·6”一般机械伤害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行动迅速、应急处置及时,现场指挥得当,120反应迅速,及时赶赴现场施救。新桥派出所接报快速出警,事态得到有效控制,事故单位后续及时赔偿,未出现网络负面舆情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本次事故处置科学合理。
1.牟定永焱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本单位的施工机械设备定期检测保养,未对设备的安全进行查验,盲目投入工地使用,导致装载机作业时制动失效,引发事故的发生。
2.死者陈某某未对装载机的保养情况及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查验,盲目自信,当驾驶的装载机制动失灵后,现场应急处置不当,未果断逃生,致使自身随装载机掉下山箐,造成自己受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结合现场勘查,询问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分析后,排除人为故意破坏、突发灾害因素等影响,排除社会和舆论关注的其他因素。
2025年4月9日,事故调查组委托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装载机转向系、制动系、机械故障进行了技术分析鉴定。鉴定意见如下:1.该装载机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功能有效。2.该装载机前、后车桥制动装置液压主缸储油罐内制动液不足,造成制动时管路内不能建立有效油压,各轮不能产生有效制动效能,该装载机发生事故时制动系不合格。3.经检查,该装载机未发现导致此次事故的突发性机械故障存在。
1.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结合现场施工环境、作业特点有针对性开展风险辨识和分析研判,导致施工现场临边临箐的安全风险隐患未得到有效治理防范。
2.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未严格执行施工专项方案,在施工现场未设立警示标志,道路临箐未拉警示带,也未做任何防坠落措施。
3.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班组技术交底执行不认真,台账记录不齐全。死者陈某某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上岗作业,安全意识淡薄,作业现场存在事故隐患。
4.现场未配备专职的安全员。牟定永焱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法人李某某、现场负责人兼安全员侯某某均未取得安全培训合格上岗,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一)事故发生单位
牟定永焱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一是公司未取得建筑资质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公司负责人李某某、现场安全员侯某某2人未经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合格,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二是公司未编制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三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死者陈天国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和岗位交底上岗作业,安全意识淡薄,自我防护意识不强,缺乏现场应急处置知识;现场施工班组技术交底不认真,相关台账记录不齐全,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四是现场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管理人员日常安全检查巡查不全面不细致,未结合实际施工环境开展风险辨识,现场隐患排查治理走过场,工作虚化。施工现场临边临崖道路无警示标志,未设置安全警示带,也未采取任何防坠落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五是未对机械设备进行定期保养维护,装载机未执行报备制度,未经检验合格入场作业,埋下事故隐患,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二)有关监管单位
1.云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是违规将事故项目施工分包给不具备建筑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牟定永焱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二是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作为总承包单位,公司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开展日常安全巡查检查不力,未履行机械设备入场查验检查职责,没有及时制止工地违章违规行为,也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现场统一协调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履行总承包单位管理不到位,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2.云南上达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落实工程监理责任不力,督促新桥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各参建方安全管理工作不全面不细致,履行监理职责不严不实,监督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落实工地安全措施不到位,未将工地各参建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问题及时上报业主单位。对事故负有安全监理责任。
3.牟定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一是履行企业主体责任不力。作为云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级公司,未按照投标文件、合同约定和相关法规要求落实事故项目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致使项目管理组织机构有名无实、实际现场管理人员力量配备严重不足、安全生产责任悬空,项目实施管理工作流于形式,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二是公司未按照牟定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有效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在人员、经费投入保障不到位,公司未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人数与公司业务量严重不符,本质安全管理水平未得到提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事故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4.云南牟定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未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落实监管责任,履行主管部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新桥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力,督查检查力度不够。对事故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三)地方党委政府
新桥镇人民政府。基本履行了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但未主动将辖区内在建新桥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纳入日常安全监管,落实在建项目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监管责任仍有差距。对事故负有属地管理责任。
1.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死者陈某某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岗位技术交底入职,安全意识淡薄,未对装载机保养情况及安全进行检查查验,盲目自信操作,当驾驶的装载机制动失灵后,现场应急处置不当,未能及时逃生,造成自身随装载机掉下山箐,致使自己受伤死亡。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2.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云南牟定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落实监管责任,履行主管部门管理职责不到位,建议由县人民政府对相关责任人员开展提醒约谈。
(2)新桥镇人民政府。基本履行了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但主动落实在建项目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监管责任仍有差距,建议新桥镇党委对分管领导、责任站所相关人员开展提醒约谈。
(3)牟定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企业主体责任不力,未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对下属公司业务监管不到位,经费投入保障不到位,导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流于形式。建议将问题线索移交县纪委县监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处理。
3.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李某某,男,牟定永焱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完善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制订公司教育培训计划,未对装载机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履行法人职责不到位,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牟定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侯某某,牟定永焱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履行建设项目现场管理不力,未对入职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教育培训,对入场装载机未检查查验保养维护和安全情况,对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牟定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张某某,男,云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违规将事故项目施工分包给不具备建筑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牟定永焱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牟定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金某某,男,云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负责分管大宗固废新桥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工程建设项目,组织事故工地安全生产检查不到位,未参与建设工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违规将事故项目施工分包给不具备建筑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牟定永焱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牟定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5)杨某,男,云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牟定产业园区新桥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现场管理负责人。履行项目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分包单位安全责任压得不实不细,工地安全生产巡查检查不到位,组织现场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对事故负有监管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牟定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6)张某,男,云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牟定产业园区新桥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兼职安全员。未组织开展建设项目危险源辨识,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缺失,对本单位建设项目安全检查不到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有差距,工人安全教育培训走过场,针对性不强未取得实际效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三)(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由牟定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 牟定永焱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力,违法违规组织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机械设备未定期检修维护,入场未执行报备制度,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由牟定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云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规将事故项目施工分包给不具备建筑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牟定永焱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履行总承包单位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负有监管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牟定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云南上达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相关规定,落实监理监管责任不力,履行监理职责不严不实,督促分包公司、总承包单位落实安全措施不到位,监督各参建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现场隐患整改不到位,对事故负有安全监理责任,建议交云南牟定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2.牟定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企业主体责任不力。未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现场管理人员配备严重不足,经费投入保障不到位,致使建设工程管理工作流于形式。对事故负有监督管理责任,责令向牟定县国资委作出深刻书面检查,检查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3.云南牟定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未严格按照安全生产 “三管三必须”落实监管责任,履行主管部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新桥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力,督查检查力度不够。对事故负有监督管理责任。责令向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检查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4.新桥镇人民政府。基本履行了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但未主动将辖区内在建新桥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纳入日常安全监管,落实在建项目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监管责任仍有差距。责令向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检查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本次事故的发生,暴露出以下突出问题:
(一)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一是总承包单位云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依法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现场管理人员配备严重不足,现场仅有1名管理人员和1名兼职安全员,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自安全职责。二是总包单位、分包单位责任未层层压实,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规范。三是现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台账不齐全,事故隐患未实现闭环管理。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临边临崖防高处坠落措施未落实,未能有效防止事故的发生。
(二)监理单位监督管理不到位
一是日常对施工工地安全监管不严格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督促参建单位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教育培训不严格,导致现场安全管理不力,违章违规现象得不到及时制止和纠正。二是督促现场隐患整改不力,对施工方不及时整改隐患的行为未采取措施,也未向建设单位报告,导致监管和漏洞长期存在。
(三)相关部门未严格履行监管职责
云南牟定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监管责任不到位。监督指导事故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安全管理工作不全面不细致,日常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不到位。依赖监理单位代替安全管理,导致对建设项目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未能及时制止违章违法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损失,教训十分惨痛。
(一)参建企业要严格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是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查找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分析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制订整改措施,补齐短板弱项,紧盯监管盲区漏洞,做到警钟长鸣,严密防范事故的再次发生。二是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总承包单位要依法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监管人员,履行好安全管理责任。要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力度,严格落实班组安全技术交底,认真记录安全生产台账。要严格落实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确保现场安全施工作业。要加强工地安全巡查检查,对发现的违章违规行为,要制定惩处措施,及时纠正。要主动开展现场隐患排查治理,不留死角和盲区,减少事故风险。分包单位要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经培训合格的安全员上岗,加强安全管理,强化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织密安全防护网。
(二)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监理职责
要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理,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要监督项目总包单位、劳务公司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作业人员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等工作;要按照安全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督促劳务公司、总包单位严格执行专项方案,加大经费投入,确保安全措施到位,经费保障到位,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主管部门和属地乡镇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云南牟定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和新桥镇要按照“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职”的责任制,推动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九大任务”落实到位,切实提升本质安全管理水平。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要按照部门职责要求,督促建设项目参建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督建设项目及时排查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要严厉查处打击现场违法违规行为,违章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坚持“零容忍”,及时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予以处理,做到“逢违必究、逢患必除”,有效防范园区和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深刻汲取事故教训
全县各行业领域、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工地、行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要结合百日攻坚行动,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以案说法、以案示警、以案促改,警钟长鸣,共同营造全县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和环境,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