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定宏宇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6日依法受理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3560070461F)提交的安乐长箐采石场采石区扩建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503-532323-04-05-832290)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本机关组织专家进行了技术评审,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楚雄州牟定县安乐乡新田村委会冷水塘,为扩建建设类项目。新建进场道路524m,有效路面宽6m,配套排水沟及上下边坡;在开采边坡外围新建6600㎡首采平台,配套50m³高位水池,并建设必要的附属设施,以满足生产需要。项目区总占地面积17.28hm²,其中露天采场7.72hm²,工业场地6.31hm²,道路区0.92hm²,办公生活区0.11hm²,临时堆渣中转场0.89hm²,表土堆场0.48hm²,采坑回填区0.85hm²。占地类型按照现状调查情况统计,主要为林地、采矿用地及其他土地。其中占用林地2.68hm²、采矿用地14.57hm²、其他土地0.03hm²,工程占地全部为临时占地。项目总投资1038.49万元,其中备案证载明总投资70万元(土建投资),水土保持专项投资968.49万元(含基建期231.35万元、运行期737.14万元);项目全部投资来源为企业自筹。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结论。
(二)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17.28公顷。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南岩溶区建设类一级标准。
(四)基本同意设计水平年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值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达1.0,渣土保护率≥94%,表土保护率≥95%,林草植被恢复率>96%,林草植被覆盖率>23%。
(五)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措施总体布局、分区防治措施布设。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方法和成果。
建设单位应依法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为120960元(本项目征占地面积为172800m2,征收标准为 0.7元/m2)。
三、生产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加强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照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和综合利用,加强临时表土堆存期间的防护。根据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临时防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牟定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和总结报告。监测成果及时上传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系统。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项目开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县水务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本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局重新批准。
五、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本机关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动失效。
六、本行政许可决定书仅用于项目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项目建设的其他许可需按有关规定执行。
牟定县行政审批局
202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