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依据(含具体条款内容及性质)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行政许可 | 1.2019年8月26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法律)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2.2020年11月2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行政法规)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2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 行政许可 | 2020年11月2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行政法规)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3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行政许可 |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7年1月1日实施)(部门规章)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预审审查的相关内容在建设用地报批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再重复审查。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4 | 临时用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1.2019年8月26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法律)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2.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第五十一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由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请,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州(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者提出临时用地申请时,应当同时报送土地复垦方案。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并应当自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5 |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 行政许可 | 1.2019年8月26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法律)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2019年8月26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法律)第四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6 | 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 行政许可 | 1.2019年8月26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法律)第四十一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2.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第二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一次性开发不足60公顷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开发60公顷以上的,由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7 | 新设采矿权登记 | 行政许可 | 1.2025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七条矿业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可以通过协议出让或者其他方式设立的除外。矿业权出让权限划分由国务院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组织矿业权出让;第二十二条设立矿业权的,应当向矿业权出让部门申请矿业权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矿业权登记簿,并向矿业权人发放矿业权证书。矿业权变更、转让、抵押和消灭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矿业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抵押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行政法规)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3.《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同一矿种同级管理工作的通知》(省自然资源厅文件)云自然资规〔2020〕3号(三):明确同一矿种的采矿权审批登记由同一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8 | 采矿权延续登记 | 行政许可 | 1.2025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四条探矿权的期限为五年。探矿权期限届满,可以续期,续期最多不超过三次,每次期限为五年;续期时应当按照规定核减勘查区域面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探矿权人应当按照探矿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及时开展勘查工作,并每年向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无正当理由未开展或者未实质性开展勘查工作的,探矿权期限届满时不予续期。采矿权的期限结合矿产资源储量和矿山建设规模确定,最长不超过三十年。采矿权期限届满,登记的开采区域内仍有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的,可以续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者依法不予续期的,矿业权消灭。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行政法规)第七条第一款: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3.《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同一矿种同级管理工作的通知》(省自然资源厅文件)云自然资规〔2020〕3号(三):同一矿种的采矿权延续登记由原审批登记机关办理,确保管理的一致性。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9 | 变更开采方式 | 行政许可 | 1.2025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矿业权人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取得矿业权后,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业前,应当按照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分别编制勘查方案、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勘查、开采作业。矿业权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勘查方案、开采方案进行勘查、开采作业;勘查方案、开采方案需要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行政法规)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文件)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13项:变更开采方式审批,调整为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 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省政府文件)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第19项:变更开采方式审批,调整为州(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5.《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同一矿种同级管理工作的通知》(省自然资源厅文件)云自然资规〔2020〕3号(三):同一矿种的开采方式变更由原采矿权审批登记机关负责办理。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0 | 变更开采矿种 | 行政许可 | 1.2025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采矿权人在开采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行政法规)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文件)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13项:变更开采矿种审批,调整为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 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省政府文件)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第19项:变更开采矿种审批,调整为州(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5.《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同一矿种同级管理工作的通知》(省自然资源厅文件)云自然资规〔2020〕3号(三):同一矿种的开采矿种变更由原采矿权审批登记机关负责办理。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1 | 扩大矿区范围 | 行政许可 | 1.2025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二条设立矿业权的,应当向矿业权出让部门申请矿业权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矿业权登记簿,并向矿业权人发放矿业权证书。矿业权变更、转让、抵押和消灭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矿业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抵押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行政法规)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文件)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13项:扩大矿区范围审批,调整为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 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省政府文件)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第19项:扩大矿区范围审批,调整为州(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5.《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同一矿种同级管理工作的通知》(省自然资源厅文件)云自然资规〔2020〕3号(三):同一矿种的矿区范围扩大由原采矿权审批登记机关负责办理。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2 | 缩小矿区范围 | 行政许可 | 1.2025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二条设立矿业权的,应当向矿业权出让部门申请矿业权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矿业权登记簿,并向矿业权人发放矿业权证书。矿业权变更、转让、抵押和消灭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矿业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抵押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行政法规)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文件)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13项:缩小矿区范围审批,调整为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 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省政府文件)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第19项:缩小矿区范围审批,调整为州(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5.《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同一矿种同级管理工作的通知》(省自然资源厅文件)云自然资规〔2020〕3号(三):同一矿种的矿区范围缩小由原采矿权审批登记机关负责办理。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3 | 采矿权人名称变更 | 行政许可 | 1.2025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二条设立矿业权的,应当向矿业权出让部门申请矿业权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矿业权登记簿,并向矿业权人发放矿业权证书。矿业权变更、转让、抵押和消灭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矿业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抵押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行政法规)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文件)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13项:采矿权人名称变更审批,调整为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 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省政府文件)云政发〔2020〕16号附件3第19项:采矿权人名称变更审批,调整为州(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5.《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同一矿种同级管理工作的通知》(省自然资源厅文件)云自然资规〔2020〕3号(三):同一矿种的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由原采矿权审批登记机关负责办理。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4 | 采矿权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1.2025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二条设立矿业权的,应当向矿业权出让部门申请矿业权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矿业权登记簿,并向矿业权人发放矿业权证书。矿业权变更、转让、抵押和消灭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矿业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抵押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行政法规)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或者在有效期内,停办矿山而矿产资源尚未采完的,必须采取措施将资源保持在能够继续开采的状态,并事先完成下列工作:(一)编制矿山开采现状报告及实测图件;(二)按照有关规定报销所消耗的储量;(三)按照原设计实际完成相应的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或者缴清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费用。采矿权人停办矿山的申请,须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批准、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行政法规)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4.《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同一矿种同级管理工作的通知》(省自然资源厅文件)云自然资规〔2020〕3号(三):同一矿种的采矿权注销登记由原审批登记机关办理。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5 | 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 | 行政许可 |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行政法规)第四条第一款: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2.《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同一矿种同级管理工作的通知》(省自然资源厅文件)云自然资规〔2020〕3号(三):同一矿种的矿区范围划定由相应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6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行政法规)第十七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保密要求以及相关著作权保护要求。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7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1.2019年8月26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法律)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8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1.2019年8月26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法律)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9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1.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订)(法律)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地方性法规)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划拨建设用地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十五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20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1.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订)(法律)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地方性法规)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21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019年8月26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法律)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2021年7月2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22 | 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019年8月26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法律第三十七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23 | 对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当事人拒不归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019年8月26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法律)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七十九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2.2021年7月2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24 | 对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019年8月26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法律)第八十一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2.2021年7月2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五十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25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019年8月26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法律)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021年7月2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五十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26 | 对违反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019年8月26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法律)第四十三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2.2021年7月2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五十六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27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019年8月26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法律)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八十二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2021年7月2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六十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30%以下。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28 | 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021年7月2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二十条第三款: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所需费用由土地使用者承担。 2.2021年7月2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29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2.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30 | 对违反规定使用虚假文件骗取土地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行政法规)第二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31 | 对涂改、伪造土地登记凭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行政法规)第三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行政法规)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32 | 对无证勘查、无证采矿、越界勘查、越界开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025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法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工具、设备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并处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采出矿产品或者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超出采矿权登记的开采区域开采矿产资源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违反本法规定,从事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勘查活动,未在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取得采矿权进行开采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行政法规)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行政法规)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二)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33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行政法规)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34 | 对探矿人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检查监督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025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法律)第五十七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矿业权人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行政法规)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三)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35 | 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行政法规)第十七条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一)第一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2000元;(二)第二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5000元;(三)从第三个勘查年度起,每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10000元。探矿权人当年度的勘查投入高于最低勘查投入标准的,高于的部分可以计入下一个勘查年度的勘查投入。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勘查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探矿权人应当自恢复正常勘查工作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核减相应的最低勘查投入的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复。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三)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36 | 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025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法律)第二十四条探矿权人应当按照探矿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及时开展勘查工作,并每年向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无正当理由未开展或者未实质性开展勘查工作的,探矿权期限届满时不予续期。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行政法规)第十八条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在开始勘查工作时,应当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情况。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三)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37 | 对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025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法律)第二十七条矿业权可以依法转让或者出资、抵押等,国家另有规定或者矿业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行政法规)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行政法规)第十四条: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38 | 对违反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025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法律)第二十二条设立矿业权的,应当向矿业权出让部门申请矿业权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矿业权登记簿,并向矿业权人发放矿业权证书。矿业权变更、转让、抵押和消灭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 2.《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第四十条: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向矿产储量管理机构申报矿产储量的,或者不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地质资料、提交资料、报告、报表的,或者不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39 | 对违反规定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025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费用。国务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减收或者免收有关费用。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缴纳资源税;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行政法规)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40 |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025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矿业权人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取得矿业权后,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业前,应当按照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分别编制勘查方案、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勘查、开采作业。矿业权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勘查方案、开采方案进行勘查、开采作业;勘查方案、开采方案需要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行政法规)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41 | 对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025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法律)第六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费用。国务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减收或者免收有关费用。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缴纳资源税; 2.《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行政法规)第十四条:第十四条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42 |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43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行政法规)第二十条: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44 | 对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达不到规定指标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025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法律)第三十九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达到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可以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三)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未达到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2.《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第十九条:采矿权人必须珍惜和保护矿产资源,选择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矿山企业的采矿回来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应达到设计要求或者核定的指标。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造成矿产资源损失、破坏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破坏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采矿,吊销采矿许可证。采用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破坏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部门规章)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者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一、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二、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 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45 | 对因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025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法律)第四十二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发生职业病。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矿产资源或者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开展矿区生态修复,违反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土地管理、林业草原、文物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2.《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地方性法规)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设施未与矿山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不进行恢复或者治理的责任人,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或者治理;逾期不恢复或者不治理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或者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侵占、毁损地质环境监测、保护设备和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第三十九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地质灾害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46 | 对违反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025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法律)第二十二条矿业权变更、转让、抵押和消灭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矿业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抵押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行政法规)第十五条: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47 | 对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025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七十条未按照规定汇交地质资料,或者矿业权人未按照规定编制并报送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矿业权人故意报送虚假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收回矿业权; 2.《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行政法规)第十五条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48 | 对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025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七十条未按照规定汇交地质资料,或者矿业权人未按照规定编制并报送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矿业权人故意报送虚假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收回矿业权; 2.《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行政法规)第十六条采矿权人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仍不报送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49 | 对拒绝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检查权,或在检查时弄虚作假,不按时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025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矿业权人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行政法规)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第十八条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50 | 对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利用地质遗迹,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部门规章)第十四条:地质遗迹保护区的范围和界限由批准建立该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埋设固定标志,并予以公告。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一)未经批准利用地质遗迹的;(二)擅自移动和破坏地质遗迹保护区碑石、界标的;(三)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的;(四)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的;(五)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从事其他有损地质遗迹保护活动的。第二十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地质遗迹污染和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可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51 | 对遗迹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部门规章)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及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他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一)未经批准利用地质遗迹的;(二)擅自移动和破坏地质遗迹保护区碑石、界标的;(三)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的;(四)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的;(五)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从事其他有损地质遗迹保护活动的。第二十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地质遗迹污染和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可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52 | 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部门规章)第十八条:禁止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不得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从事任何有损地质遗迹保护的活动。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一)未经批准利用地质遗迹的;(二)擅自移动和破坏地质遗迹保护区碑石、界标的;(三)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标本化石的;(四)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的;(五)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从事其他有损地质遗迹保护活动的。第二十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地质遗迹污染和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可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53 | 对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3月1日起施行)(行政法规)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54 | 对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3月1日起施行)(行政法规)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55 | 对违反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3月1日起施行)(行政法规)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56 | 对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3月1日起施行)(行政法规)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57 | 对违反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3月1日起施行)(行政法规)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58 | 对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3月1日起施行)(行政法规)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59 | 对违反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3月1日起施行)(行政法规)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60 | 对违反规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019年8月26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法律)第七十四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法律)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3.2021年7月2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五十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 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行政法规)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61 | 对无资质证书或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3月1日起施行)(行政法规)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62 | 对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行政法规)第三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古生物化石发掘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二)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63 | 对违反规定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行政法规)第三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掘,限期改正,没收发掘的古生物化石,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古生物化石发掘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二)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64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行政法规)第三十八条: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责令限期修复,逾期未修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收藏保管资质证书。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65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对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行政法规)第三十九条: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66 |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行政法规)第四十一条: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之间未经批准转让、交换、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收藏保管资质证书。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67 | 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行政法规)第四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追回,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68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019年8月26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法律)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2021年7月2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69 |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019年8月26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法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2.2021年7月2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五十二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70 | 对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二百二十二条: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行政法规)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71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019年8月26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法律)第六十五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2.2021年7月2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五十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72 | 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019年8月26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法律)第四十条: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2021年7月2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73 | 对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土地调查条例》(行政法规)第三十二条: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74 | 对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土地调查条例》(行政法规)第三十二条: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75 | 对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土地调查条例》(行政法规)第三十二条: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76 |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土地调查条例》(行政法规)第三十二条: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77 | 对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土地调查条例》(行政法规)第三十二条: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3.《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部门规章)第十七条: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履行现场指界义务,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第三十二条:接受土地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78 | 对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擅自移动、变更地质遗迹保护区碑石、界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部门规章)第十四条:地质遗迹保护区的范围和界限由批准建立该保护区的人民政府确定、埋设固定标志,并予以公告。第二十条:对违反本规定,擅自移动和破坏地质遗迹保护区碑石、界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79 | 对擅自在保护区内及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它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部门规章)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及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他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第二十条:对违反本规定,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80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保护区范围内采集标本和化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部门规章)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及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他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采集标本和化石的,必须经地质遗迹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第二十条:对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采集标本和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采集的标本和化石,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81 | 对在保护区内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部门规章)第十八条:禁止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不得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从事任何有损地质遗迹保护的活动。第二十条:对违反本规定,在保护区内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82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地质遗迹保护工区范围内从事科研、教学及旅游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部门规章)第十九条:因科研、教学、旅游等特殊需要,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必须经地质遗迹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第二十条:对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上述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地质遗迹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83 | 对《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土地复垦条例》(行政法规)第三十七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84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土地复垦条例》(行政法规)第三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85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025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法律)第四十九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规定提取矿区生态修复费用,专门用于矿区生态修复。矿区生态修复费用计入成本; 2.《土地复垦条例》(行政法规)第三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部门规章)(部门规章)第五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86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土地复垦条例》(行政法规)第三十九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应当进行表土剥离的土地面积处每公顷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87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土地复垦条例》(行政法规)第四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88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土地复垦条例》(行政法规)第四十二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89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土地复垦条例》(行政法规)第四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90 |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法律)第十一条: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和国务院确定的大城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第二十四条: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云南省测绘条例》(地方性法规)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测绘活动,不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91 | 对未经批准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法律)第十一条: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和国务院确定的大城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第二十四条: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92 | 对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法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云南省测绘条例》(地方性法规)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测绘活动,不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云测发(2003)19号规定(地方规范性文件):明确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开展测绘活动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93 | 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法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云测发(2003)19号规定(地方规范性文件):对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擅自发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94 | 对测绘单位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法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测绘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不得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95 | 对违反规定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法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测绘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不得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第五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2.云测发(2003)19号规定(地方规范性文件):对云南省内测绘单位允许他人借用本单位资质从事测绘活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从严处罚。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96 | 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法律)第三十条: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对其所在单位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测绘工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云测发(2003)19号规定(地方规范性文件):对云南省内无测绘执业资格擅自开展测绘活动的个人及所在单位,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九条的处罚规定。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97 | 对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法律)第三十九条: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基础测绘条例》(行政法规)第二十五条: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基础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对其完成的基础测绘成果质量负责。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基础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基础测绘项目承担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云测发(2003)19号规定(地方规范性文件):云南省内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除按国家法律法规处罚外,还需将相关单位纳入测绘信用黑名单管理。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98 | 对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法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四)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五)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六)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 2.云测发(2003)19号规定(地方规范性文件):对云南省内损毁、擅自移动测量标志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99 |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法律)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2.云测发(2003)19号规定(地方规范性文件):侵占云南省内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除责令退还用地外,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处以罚款,累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00 | 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法律)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第六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 2.云测发(2003)19号规定(地方规范性文件):在云南省内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爆破、采石等危害活动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01 | 对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法律)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第六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2.云测发(2003)19号规定(地方规范性文件):在云南省内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违规建设的,责令限期拆除建筑物,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02 | 对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法律)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第六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 2.《云南省测绘条例》(地方性法规)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破坏测绘基础设施,或者从事危害测绘基础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03 |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法律)第八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云测发(2003)19号规定(地方规范性文件):外国组织或个人在云南省内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顶格处罚。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04 |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法律)第八条: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云测发(2003)19号规定(地方规范性文件):外国组织或个人在云南省内未合资合作擅自测绘的,视为“情节严重”情形,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05 | 对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部门规章)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三)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行政法规)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 3.云测发(2003)19号规定(地方规范性文件):在云南省内擅自复制、转让、转借涉密测绘成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非涉密成果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06 |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行政法规)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2.云测发(2003)19号规定(地方规范性文件):在云南省内干扰测量标志建设的,视情节轻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07 | 对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监管单位和人员查询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行政法规)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2.云测发(2003)19号规定(地方规范性文件):在云南省内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且拒绝查询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08 | 对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行政法规)第二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 2.《云南省测绘条例》(地方性法规)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破坏测绘基础设施,或者从事危害测绘基础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09 | 对伪造、变造、出借或者转让测绘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法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测绘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不得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第五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2.《云南省测绘条例》(地方性法规)第四十九条:伪造、变造、出借或者转让测绘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3.云测发(2003)19号规定(地方规范性文件):对云南省内此类违法行为,结合国家法律和地方条例,实行“双罚制”,既处罚单位也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10 | 违规编制普通地图进行有偿标载或者刊登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云南省测绘条例》(地方性法规)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编制普通地图进行有偿标载或者刊登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11 | 对基础测绘项目和使用政府资金的其他测绘项目的测绘成果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法律)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国家依法保护测绘成果的知识产权。测绘项目完成后,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负责接收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测绘成果汇交凭证,并及时将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移交给保管单位。测绘成果汇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云南省测绘条例》(地方性法规)第十九条 测绘成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汇交制度。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各级财政投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在该测绘成果检验合格后90日内依法向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财政投资的测绘项目,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其他测绘项目,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第二十二条 测绘单位应当健全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基础测绘、重大项目测绘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测绘项目成果,应当经有资质的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机构检验,质量合格后方可提供使用。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12 | 对不按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025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六条开采矿产资源前,采矿权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矿业权出让合同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随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尾矿库生态修复的专门措施。第四十七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进行矿区生态修复。能够边开采、边修复的,应当边开采、边修复;能够分区、分期修复的,应当分区、分期修复;不能边开采、边修复或者分区、分期修复的,应当在矿山闭坑前或者闭坑后的合理期限内及时修复;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13 | 对工程设计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或者规划条件进行设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地方性法规)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的标准、规范以及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设计方案应当载明建筑用途,其中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面积。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得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规划许可;不得擅自变更、修改已经规划许可的内容、总平面图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第四十四条建设工程设计单位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规划许可或者擅自变更、修改已经规划许可的内容、总平面图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设计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14 | 对违反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订)(法律)第六十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2.《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地方性法规)第四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二)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或者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三)擅自改变规划条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四)未按照规定程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变更规划许可或者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五)违反规定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的;(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要求等违法建设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七)对影响城乡规划实施,严重侵害公众利益应当拆除的违法建设,以罚款代替拆除的;(八)违反规定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15 | 对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或者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订)(法律)第六十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2.《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地方性法规)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二)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或者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三)擅自改变规划条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四)未按照规定程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变更规划许可或者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五)违反规定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的;(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要求等违法建设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七)对影响城乡规划实施,严重侵害公众利益应当拆除的违法建设,以罚款代替拆除的。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16 | 对擅自改变规划条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订)(法律)第六十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2.《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地方性法规)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二)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或者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三)擅自改变规划条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四)未按照规定程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变更规划许可或者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五)违反规定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的;(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要求等违法建设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七)对影响城乡规划实施,严重侵害公众利益应当拆除的违法建设,以罚款代替拆除的。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17 | 对未按照规定程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变更规划许可或者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订)(法律)第六十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2.《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地方性法规)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二)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或者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三)擅自改变规划条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四)未按照规定程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变更规划许可或者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五)违反规定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的;(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要求等违法建设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七)对影响城乡规划实施,严重侵害公众利益应当拆除的违法建设,以罚款代替拆除的。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18 | 对违反规定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订)(法律)第六十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2.《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地方性法规)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二)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或者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三)擅自改变规划条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四)未按照规定程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变更规划许可或者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五)违反规定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的;(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要求等违法建设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七)对影响城乡规划实施,严重侵害公众利益应当拆除的违法建设,以罚款代替拆除的。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19 | 对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要求等违法建设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订)(法律)第六十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2.《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地方性法规)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要求等违法建设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20 | 对对影响城乡规划实施,严重侵害公众利益应当拆除的违法建设,以罚款代替拆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地方性法规)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七)对影响城乡规划实施,严重侵害公众利益应当拆除的违法建设,以罚款代替拆除的。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21 | 对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地方性法规)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组织竣工验收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并处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22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物业管理条例》(行政法规)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23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订)(法律)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24 | 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订)(法律)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25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订)(法律)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部门规范性文件)第四条: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第五条: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应当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九条: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应当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26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订)(法律)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27 | 对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订)(法律)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28 |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订)(法律)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29 | 对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订)(法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30 | 对违规协议出让矿业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025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法律)第十七条矿业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可以通过协议出让或者其他方式设立的除外。矿业权出让权限划分由国务院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组织矿业权出让。矿业权出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第十九条通过竞争性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出让矿业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称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提前公告拟出让矿业权的基本情况、竞争规则、受让人的技术能力等条件及其权利义务等事项,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市场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地方性法规)第三十八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或者擅自出租采矿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31 | 对擅自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2025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法律)第三十二条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合理规划建设项目的空间布局,避免、减少压覆矿产资源。战略性矿产资源原则上不得压覆;确需压覆的,应当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未经批准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32 | 销售未经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或者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地图或者地图产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地图管理条例》(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法规)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送审而未送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可以向社会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33 |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2019年8月26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法律)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34 | 对矿产资源勘查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2025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35 | 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2025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区生态修复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行政法规)第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36 | 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3月1日起施行)(行政法规)第七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37 | 对地质遗迹保护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部门规章)第六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全国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本辖区内的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38 | 对地图销售市场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法律)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2.《地图管理条例》(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法规)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等活动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涉嫌地图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三)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地图、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以及用于实施地图违法行为的设备、工具、原材料等。 3.《云南省测绘条例》(地方性法规)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地图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生产、销售、进口、出口以及互联网地图服务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保证地图质量,规范互联网地图服务,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配合。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39 |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首次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行政法规)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40 |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行政法规)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41 |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行政法规)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42 |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注销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行政法规)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43 |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首次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行政法规)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44 |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转移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行政法规)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五)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45 |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行政法规)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五)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46 |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注销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行政法规)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五)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47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行政法规)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六)宅基地使用权;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48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注销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行政法规)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六)宅基地使用权;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49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行政法规)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六)宅基地使用权;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50 |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首次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行政法规)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六)宅基地使用权;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51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注销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行政法规)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52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行政法规)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53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行政法规)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54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行政法规)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55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首次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行政法规)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56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行政法规)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57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注销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行政法规)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58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首次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行政法规)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59 | 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行政法规)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60 | 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行政法规)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61 |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行政法规)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62 | 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行政法规)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63 | 土地经营权首次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行政法规)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64 | 土地经营权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行政法规)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65 | 土地经营权转移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行政法规)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66 | 土地经营权注销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行政法规)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67 | 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行政法规)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68 | 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行政法规)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69 | 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转移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行政法规)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70 | 林地使用权/森林、林木使用权注销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行政法规)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71 | 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行政法规)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72 | 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行政法规)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73 | 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行政法规)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74 | 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注销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行政法规)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75 | 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行政法规)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76 | 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行政法规)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77 | 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行政法规)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78 | 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注销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行政法规)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79 | 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行政法规)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80 | 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2024年3月10日修订)(行政法规)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81 | 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行政法规)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82 | 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注销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行政法规)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83 | 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行政法规)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84 | 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行政法规)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85 | 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行政法规)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86 | 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首次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行政法规)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87 | 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行政法规)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5月21日发布)(部门规章)第五十二条 以承包经营以外的合法方式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国有农场、草场,以及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等农用地进行农业生产,申请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88 | 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注销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行政法规)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5月21日发布)(部门规章)第五十二条 以承包经营以外的合法方式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国有农场、草场,以及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等农用地进行农业生产,申请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89 | 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转移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行政法规)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5月21日发布)(部门规章)第五十二条 以承包经营以外的合法方式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国有农场、草场,以及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等农用地进行农业生产,申请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90 | 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首次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行政法规)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4年5月21日发布)(部门规章)第五十二条 以承包经营以外的合法方式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国有农场、草场,以及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等农用地进行农业生产,申请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91 | 地役权登记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行政法规)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八)地役权;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92 | 地役权登记注销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行政法规)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八)地役权;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93 | 地役权登记转移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行政法规)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八)地役权;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94 | 地役权登记首次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行政法规)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八)地役权;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95 | 抵押权登记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行政法规)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九)抵押权;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96 | 抵押权登记注销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行政法规)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九)抵押权;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97 | 抵押权登记转移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行政法规)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九)抵押权;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98 | 抵押权登记首次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行政法规)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九)抵押权;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199 | 居住权首次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三百六十六条:明确居住权是用益物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需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当事人信息、住宅位置、居住条件、期限及争议解决方法。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行政法规)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200 | 居住权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三百六十六条:明确居住权是用益物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需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当事人信息、住宅位置、居住条件、期限及争议解决方法。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行政法规)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201 | 居住权注销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三百六十六条:明确居住权是用益物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需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当事人信息、住宅位置、居住条件、期限及争议解决方法。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行政法规)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202 | 依申请更正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二十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行政法规)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203 | 依职权更正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二十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行政法规)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204 | 异议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二十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行政法规)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205 | 注销异议登记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二十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行政法规)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206 | 预告登记变更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行政法规)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207 | 预告登记注销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行政法规)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208 | 预告登记设立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行政法规)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209 | 预告登记转移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行政法规)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210 | 查封登记的设立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行政法规)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211 | 查封登记注销 | 行政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年3月10日修订)(行政法规)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212 |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 行政确认 |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4年3月1日起施行)(行政法规)第三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213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服务 | 行政确认 | 1.2025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法律)第四十条 国家建立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矿业权人查明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或者发现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并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业权人应当对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2.《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部门规范性文件)自然资规〔2019〕7号十:简化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实行备案制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由采矿权人自主委托有资质的评审机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3.《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同一矿种同级管理工作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云自然资规〔2020〕3号(三):明确同一矿种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由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214 | 土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 | 行政裁决 | 1.2019年8月26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法律)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10年11月30日实施)(部门规章)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215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1.2025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法律)第四十六条 开采矿产资源前,采矿权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矿业权出让合同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随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尾矿库生态修复的专门措施。 2.《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部门规章)(部门规章)第六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部门规章)第十二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有批准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土资规〔2016〕21号:明确方案编报的具体要求和审查程序。 5.《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同一矿种同级管理工作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云自然资规〔2020〕3号(九):同一矿种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由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216 |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 其他行政权力 | 1.《土地复垦条例》(行政法规)第二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第二十九条:负责组织验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接到土地复垦验收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经验收不合格的,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书面整改意见,列明需要整改的事项,由土地复垦义务人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217 |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变更 | 其他行政权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订)(法律)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
218 | 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项目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部门规章)第二十七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向发证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本单位上一年度的资质使用情况、业绩、从业人员等内容。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部门规章)第二十七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向发证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本单位上一年度的资质使用情况、业绩、从业人员等内容。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部门规章)第二十五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向发证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本单位上一年度的资质使用情况、业绩、从业人员等内容。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牟定县自然资源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