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名称 | 云南迈康旺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坑塘存贮养殖废弃物环境违法案 |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楚环牟罚〔2025〕3号 | |||||||
违法事实 | 2025年7月2日,牟定分局执法人员对云南迈康旺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现场核查,经查发现该公司涉嫌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在其生猪养殖场北面皇竹草种植基地内开挖了大小不一的坑塘若干,并利用其存贮养殖废水,所有坑塘均未采取防渗漏措施。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该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
处罚类别 | 行政罚款 | |||||||
处罚内容 | 决定对对云南迈康旺农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坑塘存贮其他废弃物的行为处行政罚款人民币捌万柒仟贰佰元整(¥87,200.00)。 |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行政罚款人民币捌万柒仟贰佰元整(¥87,2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 |||||||
处罚机关 |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9月28日 | |||||||
数据来源单位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