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名称 | 倪桂先经营的生猪养殖场涉嫌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环境违法案 |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楚环牟罚〔2025〕6号 | |||||||
违法事实 | 2025年8月16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执法人员对倪桂先位于牟定县共和镇代冲村委会杨家冲迤的生猪养殖场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经立案调查,查明倪桂先经营的生猪养殖场实施了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上述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 |||||||
处罚类别 | 行政罚款 | |||||||
处罚内容 | 对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违法行为处行政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500.00);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行政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叁仟元整(¥ 103,000.00);两项合计处行政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叁仟伍佰元整(¥ 103,500.00) | |||||||
罚款金额(万元) | 人民币壹拾万叁仟伍佰元整(¥ 103,5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 |||||||
处罚机关 |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11月3日 | |||||||
数据来源单位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