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名称 | 牟定县青龙小荒山采砂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控场区粉尘扬尘环境违法案 |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楚环牟罚〔2025〕2号 | |||||||
违法事实 | 2025年4月7日,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牟定县青龙小荒山采砂场进行检查,发现该采砂场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场区露天堆放外购的约3000立方米水洗砂原料未采取有效覆盖防尘措施,进场道路、场区地面积灰较厚,除进场道路路口至场区办公室路段设置喷淋设施洒水降尘外,其余场区道路和地面未见洒水降尘痕迹,在风力作用下扬尘明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决定对牟定县青龙小荒山采砂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控场区粉尘扬尘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罚款。 | |||||||
处罚类别 | 行政罚款 | |||||||
处罚内容 | 决定对牟定县青龙小荒山采砂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控场区粉尘扬尘的环境违法行为处行政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行政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 |||||||
处罚机关 |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6月30日 |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5年7月14日 | |||||||
数据来源单位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