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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税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发布制度

索引号:11532323015172622Y-/2020-1217003 公开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0年12月10日 主题词:公开 文  号:便笺,无文件号 著录日期:

牟定县税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发布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涉及牟定县税务局职责范围内的政务信息。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税务信息公开权利人(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依照本规定享有申请税务信息公开、获取税务信息的权利。

第三条  牟定县税务局局内各部门是信息公开义务人(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依照本规定履行公开本单位所掌握的税务信息、提供税务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  政务信息应以主动公开方式或者依申请方式提供,信息公开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依法不得公开的特殊事项外,一律予以公开。

纳税人依申请获得税务信息时,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他人隐私或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税务信息:

(一)公开义务人的行政职能、职责范围、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二)税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三)办税流程、征管规定、涉税申请文书及表格等;

(四)定期定额征收户税收核定、个体工商户核定依据和程序,并逐步公开核定结果;

(五)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六)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情况;

(七)法律救济渠道及文明服务承诺;

(八)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要求或公开义务人认为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九)欠税信息的公开工作(按现行有关规定办法执行)。

第七条  对下列信息公开义务人依照公开权利人的申请进行公开:

(一)特定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信息;

(二)特定纳税人缴税的情况;

(三)特定纳税人的减免税情况;

(四)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确定公开权利人可通过申请方式获取的其他税务信息。

公开义务人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况进行提供,不承担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的义务。

第八条  下列税务信息一般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信息将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信息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与税务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确定免于公开的其他信息。

以上信息,如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可以向特定对象公开,或(二)、(三)、(四)项所列信息的权利人、相关当事人书面同意公开的,公开义务人仍应向公开权利人公开。公开权利人要求提供的税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公开义务人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  牟定县税务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税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实施工作。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县局机关实施税务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负责以下税务信息公开的工作职责:

(一)组织对上级机关下发的以及本机关产生的税务信息进行主动公开;

(二)受理和处理公开权利人通过文件交换形式向本机关提出的税务信息公开申请;

(三)组织编制及维护、更新税务信息指南和税务信息公开目录;

(四)对本机关有关部门的保管、维护、更新税务信息工作进行指导、协调;

(五)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县局机关各职能部门按业务主管范围,协助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税务信息。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税务信息,各部门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或其他制度对信息公开的六项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