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医疗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公文类和非公文类政府信息。公文类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非公文类政府信息是指除公文类政府信息之外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必须做到依法、及时、准确、安全。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保密法规的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四条 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公文正常办理过程。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由本局内设股(室)、所属单位根据公开需要提供。
第五条 本局内设股(室)、所属单位拟制公文时,要明确此件主动公开、此件脱密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不公开等公开属性,随公文一并报分管领导审签后,由局办公室报送有关单位公开。拟脱密后公开、依申请公开、删减后公开和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在公文处理签中说明理由。起草或报请以医疗保障局名义印发的公文,负责起草的股(室)、所属单位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没有明确公开属性建议和依法依规说明理由的,局办公室应按规定予以退文。
第六条 各股(室)、所属单位要做好定密工作。公文的密级及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进行确定。涉及敏感事项、密级界定不清的公文,可报局办公室审定,仍无法界定的,由局办公室报保密主管部门审定。
第七条 公文的审稿人和签发人在审核公文时,还应审核“公开属性”“内容概述”“不予公开理由”,对公开属性定性不准确等情况应及时予以更正。
第八条 局办公室核对文稿时应同时复核“公开属性”“内容概述”“不予公开理由”等内容,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文稿,应及时提出修改意见。
第九条 主动公开的公文在局办公室印发后,按照规定程序在牟定县人民政府网站上进行发布。
第十条 各股(室)、所属单位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要求,及时做好相应的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编辑、报送和保密审查等基础工作。提供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具体分工是:
局办公室负责局领导按规定应公开的个人相关信息;
局办公室负责协调提供应公开的规章和工作规则;
局办公室负责协调各股(室)、所属单位提供应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
局办公室负责做好各类政府信息在牟定县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的发布工作;
局办公室负责做好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公开发布工作;负责协调提供应公开的重点工作、重大项目等相关政府信息;
局办公室负责提供年度行政经费预决算等信息。
第十一条 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民生事项议题,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起草股(室)、所属单位应在决策前广泛征求意见,并及时说明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随审议文件一同报批;会议审议时,起草股(室)、所属单位应对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作出说明;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应积极采取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在牟定县人民政府网站“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专栏按年度分类发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复文,应提供发布机构、内容概述、发布日期、文号等。对社会广泛关注、关系国计民生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承办股(室)、所属单位原则上公开答复全文。
第十三条 严格落实政策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三同步”要求。印发的重大政策、规划方案和改革措施,起草股(室)、所属单位要将送主要负责人审定的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审,审核完成后报送局办公室,材料不齐全的,予以退文。政策文件公开后,相关解读材料应于3个工作日内在牟定县人民政府网站政策解读专栏发布,并做好与政策文件的相互链接。
第十四条 各股(室)、所属单位要切实按照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的分工,将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报领导审核签字后送局办公室,及时做好政府信息提供工作。
第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各相关股(室)、所属单位协同办理。
第十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包括下列政府信息: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七条 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以个人名义申请的应当向公开义务人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申请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八条 公开权利人应当以书面等形式提出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书面申请确实存在困难的,公开权利人可以通过网络或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
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公开权利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时间。
第十九条 公开义务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及时作出处理: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向公开权利人公开相关信息;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义务人职能范围内的,应当指引申请人向有关公开义务人申请;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可以部分公开的,应当向公开权利人公开可以公开部分的信息;不可公开部分,制作政府信息不可以公开部分不予公开告知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公开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公开义务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或者向公开权利人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的,经公开义务人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答复期限,并书面通知公开权利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公开义务人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第三方应当在收到公开义务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对于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经过审查后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应当在作出公开决定的同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并告知救济途径。
公开权利人申请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公开义务人依法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申请审查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 公开权利人要求公开义务人提供与自身有关的社会保障等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向公开义务人提交书面申请,公开义务人查验核实公开权利人身份后,应当提供政府信息。
公开权利人提出证据证明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相关的,可以要求公开义务人依法予以更改,公开义务人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受理申请的公开义务人无权更改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开权利人并指引其向有关公开义务人申请。
第二十三条 公开义务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公开权利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不能按照公开权利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或者提供打印件、复制件。
第二十四条 公开义务人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应由公开权利人承担,费用的收取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准。
公开权利人符合低保和低收入困难条件的,凭有关证明,经公开义务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公开权利人属于非营利组织或者其他公益团体的,凭有关证明,经公开义务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
第二十五条 公开权利人认为公开义务人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在接到举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十六条 公开权利人认为公开义务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公开义务人有违反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行为的,由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监察机关责令整改;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公开义务人违反本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公开权利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公开权利人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