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安全事关广大农村居民切身利益,是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基础条件。为加强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建设、运行管护,切实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稳步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牟定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将于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将其主要内容和要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与过程
按照规范性文件修订工作流程,由县水务局牵头开展修订工作,并严格履行法定程序:
一是梳理旧办法短板、对标新法新规、结合县域实际明确修订重点及方向。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同时废止,《办法》原立法依据已不适配新的法律法规体系,需作相应调整。同时,《办法》自2025年8月1日施行以来,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较好地满足了群众用水需求,但在工程管护保障、水价核定程序、经营性用水管控、水质监测盲区消除等方面仍需进一步规范。逐条对原有条款进行修订、增补和删减,形成初稿后经局内审核、优化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
二是广泛征求意见。2026年6月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领导专班成员单位和县级各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发出书面征求意见稿,共收回意见反馈16份,其中多数单位无修改意见,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县卫生健康局提出修改建议,涉及部门职责边界、水源保护区划定主体、水质监测与应急处置报告路径、职责表述等事项,逐条研究并作了修改完善。
三是召开听证会。2026年8月11日组织召开《办法》(修订稿)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
四是严格合法性审查。经县水务局法律顾问(云南群乐律师事务所)审查,认定《办法》制定主体适格、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主体由牟定县人民政府审议发布属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县政府具备制定主体资格,县水务局起草符合法定程序;经县政府法律顾问室审查,认为制定的主体适格、程序合规、内容合法,建议提交审议。
二、主要内容和基本框架
《办法》共七章四十条,分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四章运行管理、第五章安全应急管理、第六章奖惩、第七章附则,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则。明确立法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原则、主管部门职责。立法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生态环境法典》《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云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等。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划分为三类:联村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覆盖3个及以上行政村,设计日供水规模1000立方米及以上、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含城区管网向农村延伸供水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覆盖1至2个行政村、单个自然村或村民小组,日供水规模不足1000立方米)、分散供水工程(单户、联户自筹资金建设、仅供自家使用的小型供水设施)。管理导向由单纯的供水保障拓展为“保障供水安全、守护水源生态、规范长效运维”,明确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参与,统一执行同等水质、水源保护、运营监管标准,不得设置歧视性市场准入条件。
(二)部门职责。明确“属地管理、行业监管、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管理模式。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县水务局局长任副组长,水务、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健康、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教育体育、公安、农业农村、电力、市场监管等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专班,统筹协调重大项目、规范性文件草案和跨部门、跨乡镇难点问题。逐条明确县水务局、乡镇人民政府、县发展改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教育体育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牟定供电局、供水单位共十三类主体的职责分工,其中县发展改革局牵头做好农村供水成本监审、水价核定及动态调整,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水质常态化监测和风险评估,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现场勘查、水污染防治和生态监管,县教育体育局负责校园二次供水设施管护和水质安全。
(三)建设管理。明确年度建设计划和项目初步设计由县水务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批,工程建设须契合县域农村饮水安全总体规划、村镇发展建设规划及生态保护规划,各部门实施的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须符合专项规划并报县水务局备案。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五项基本建设制度;落实水资源论证、生态影响评估等前期工作,从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须具备相应资质,材料设备须符合涉水产品卫生安全、生态环保要求;农村饮水入户工程由受益农户按“一事一议”原则自行筹资建设、各乡镇统一组织实施、县水务局提供技术指导;工程竣工后须严格按规程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严禁投入运营供水;确需占用、改建、迁建供水设施的,须事先与供水经营单位协商并将迁改方案报县水务局审查同意,因施工造成设施损毁、水质破坏的,改建、修复、生态治理、赔偿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
(四)运行管理。坚持“建一处工程、明晰一处产权、落实一处管护、核定一处水价、服务一方群众”原则,设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专门机构和县级规范化农村饮水水质检测机构。分类明确五类工程产权与管护责任: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联村集中供水工程,水厂和主干管网产权归国家,由县水务局或其授权法人行使资产管理权,组建专职供水管理单位(供水站)负责运营管护,村总水表之后的村内管网产权归所在村集体,入户管网及终端设施产权归用水户;各村可配备1至2名供水协管员负责巡查、水费收缴、矛盾调解,劳务补助从县级农村供水运维补助资金和供水水费收入中统筹安排,不得额外向村民摊派;政府投资为主、群众筹资投劳为辅建设的单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受益村集体,可推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单户、联户自建的分散供水工程产权归受益农户,水质安全主体责任由产权人承担,乡镇负责日常监督指导;个人、社会组织独资或股份制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产权归投资人,运营方案报县水务局备案,备案仅为行业信息掌握,不得变相增设审批条件、设置市场壁垒。健全用水户民主参与和全程监督机制,培育组建农民用水协会、建立用水户代表大会制度,依托“一事一议”制度调处供水矛盾、修订管护章程、推选用水代表。供水价格坚持“补偿成本、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原则,实行基本水价加计量水价两部制,全面推行装表计量、月清月结收费,水价核定严格履行成本监审、听证、公示法定程序;用水户确需使用供水开展经营性生产活动的,须向供水单位提出申请、由供水单位初审后报县水务局备案,协商调整计价标准并签订补充协议后方可实施。供水单位须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和卫生许可制度(符合豁免规定的小型供水工程除外),落实常态化维修养护制度,集中供水工程每年完成1次机电设备全面检修和蓄水池清洗消毒、每月开展全覆盖管网巡查,建立运维台账并闭环整改隐患;同时健全档案管理、财务管理、服务承诺、用户回访和公开公示制度。
(五)安全应急管理。由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牵头,会同县水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草局开展现场勘查,共同编制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分为一级、二级、准保护区并分级落实差异化管控措施。明确水源保护区、地下水水源影响半径范围、净化消毒设施和泵站蓄水池外围防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供水主管、蓄水池、净水厂、泵站等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由县水务局现场勘定界址、设立永久警示标志,确需在保护范围内施工的须编制专项防护方案报县水务局审批。健全水质监测制度,规模化供水工程配备在线监测设备,每日开展余氯、pH值、浑浊度、色度四项常规指标检测;联村、单村集中供水工程每年完成1次全指标水质分析,不具备自检能力的委托具备资质第三方机构检测;分散供水工程配套防污、消毒设施并纳入县级抽检范围;所有检测数据完整存档、季度汇总上报县水务局。供水单位建立水源地日常巡查制度,发现水体异常、污染隐患、生态损毁等情况第一时间处置并上报。全县全覆盖制定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县级预案由县水务局牵头编制。因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导致水源水质不达标的,供水单位应第一时间研判风险并报告,启动应急预案,启用备用水源、应急送水车等方式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用水,完成污染源处置、水质检测合格并经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后方可恢复供水。
(六)奖惩。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管护、水源生态保护工作纳入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对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明确各级监管工作人员履职不力、失职渎职、以权谋私、推诿扯皮等行为的追责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供水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依上位法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存在无正当理由长期拖欠水费、窃水私接管网、篡改损毁计量器具、损毁破坏供水设备管网、擅自切断供水电源水源、污染水源破坏生态等行为的,供水单位有权劝阻制止并固定证据移交行业主管部门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七)附则。明确各乡镇人民政府可结合辖区供水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县水务局备案。《办法》有效期五年,自2026年10月1日起至2031年9月30日止,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由县水务局组织实施效果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按程序开展修订或者废止工作。《办法》施行后,原《牟定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牟政规〔2025〕1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明确联村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按第二条界定,供水单位是指依法从事农村集中供水运营管理、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生活饮用水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管护主体。
《办法》制定主体适格、法定权限充分、法律依据确凿、内容合法合规、制度设计科学、程序规范严谨,贴合牟定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实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要求,不存在与上位法律法规有关要求相抵触和不一致的情况,具备施行条件。
原文:牟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牟定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