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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牟定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11532323015172622Y/2026-00082 公开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6年08月28日 主题词: 文  号: 著录日期:2026年08月28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云南牟定产业园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

《牟定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6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牟定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设施规范管理,充实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维护农业设施所有权人合法权益,丰富“三农”贷款抵押、增信融资渠道,规范农业设施产权确权及抵押登记行为,促进高原特色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全面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牟定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设施,是指依法依规审批备案、合规建设,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经营的地上固定设施,具体包括:

(一)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钢架大棚、钢架结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规模化养殖畜禽舍、畜禽有机物处置等农业生产专用设施;

(二)规模化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开展标准化农产品生产必需的冷库、烘干、加工包装、仓储及大型农机具存放库房等配套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设施所有权,是指农业设施所有权人依法依规投资建设、合规取得的,对农业设施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的物权权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是指县农业农村局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对辖区内合法建成、手续完备的地上农业设施开展统一权属登记的行政确认行为。

县农业农村局为全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主管机关,负责复核、登记、发证、档案管理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业设施登记的实地核查、材料初审、公示上报、动态监管等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牟定县行政辖区内,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依法备案、合规建设的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变更、注销、抵押及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农业设施联合审查机制,成立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州生态环境局牟定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草局等部门组成的农业设施联合审查小组。

联合审查小组主要职责为统筹开展农业设施登记联合核查、合规审核、问题研判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分别负责资金合规、用地规划、生态环保、产业合规、林地保护等事项审查,形成分工负责、协同联动的审查工作机制。

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经联合审查小组审核通过后,由县农业农村局复核登记,报县人民政府核准,向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颁发《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

本登记实行形式审查制度,登记机关仅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不对设施实际造价、质量、价值、权属实质争议及征地补偿价值进行实质认定。申请人自愿知晓并认可本登记规则,自愿承担因材料不实、权属争议引发的法律责任。

《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仅作为农业设施所有权权属确认、办理银行贷款抵押的合法凭证,不得作为农业设施资产价值评估依据,不得作为国家、集体征占地补偿的价值认定依据,登记机关不承担资产估值、征地补偿及贷款担保连带责任。

第二章 申请登记的条件和内容

第七条 申请办理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权属清晰无争议。农业设施由经营主体自筹、财政补助、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事业单位共同投资建设的,按照各方实际投资比例以份额形式明确所有权归属。其中,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严格按照原财政扶持政策、资金管理规定确定所有权归属及份额。仅出让设施使用权、保留所有权的承包、出租经营模式,不予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

(二)建设合规合法。农业设施项目符合县域国土空间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已依法完成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取得乡镇人民政府用地备案批准,在自然资源部门“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完成备案录入,建设流程合规、验收合格,严格按照备案规划建设和使用。

(三)达到登记准入标准。

1. 标准化钢架大棚、钢架结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占地面积500平方米及以上,第三方有资质造价、审计机构出具证明总造价20万元及以上;

2. 规模化养殖畜禽舍、畜禽有机物处置生产设施:占地面积500平方米及以上,第三方有资质造价、审计机构出具证明总造价20万元及以上;

3. 农产品冷链、烘干、仓储设施、大型农机具存放库房:占地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上,第三方有资质造价、审计机构出具证明总造价10万元及以上。

对2026年1月1日前合规建成、手续完备、长期正常运营、无违法违规情形的老旧政策性扶持农业设施,因历史建设标准原因未达到上述面积、造价标准的,经乡镇核查、联合审查小组审定后,可酌情放宽准入条件,予以确权登记。

(四)用地合法合规。农业设施用地严格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意见》(云自然资〔2022〕1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设施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土地经营权流转剩余期限。

(五)无禁止登记情形。不存在未按规划建设、违法违规用地、权属不清、未验收合格、擅自改变农业用途、未依法审批、未取得合法防疫许可、备案手续失效或不符合现行设施农业用地规定等不予登记情形。

第八条 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遵循自愿申请、严格审查、据实登记、地物一致的原则,按栋、座、处为单位分别核发所有权证,一设施一权证。

第九条 《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应当完整记载下列内容:

(一)登记证唯一编号;

(二)农业设施具体名称;

(三)所有权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住所地;

(四)法人主体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五)农业设施详细坐落地址;

(六)设施占用土地类别、面积、权属来源,流转土地需载明流转合同主体、编号、面积、流转起止日期、缴费方式及缴费凭证信息;

(七)设施类别、具体位置、栋数、建成时间、建筑结构、建筑面积、审定造价、所有权人权利份额、四至界限、设计使用年限、设施农用地备案完成时间;

(八)设施平面图、地理空间勘测定界坐标;

(九)登记机关、发证机关名称及发证日期;

(十)变更、抵押、注销等登记记录;

(十一)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

第三章 申请登记的程序

第十条 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抵押登记、抵押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农业设施所有权初始登记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权利人自愿提交登记申请;

(二)设施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初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联合审核、公示;

(四)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复核、公告;

(五)县人民政府核准、发证归档。

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农业设施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

(一)《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人签章确认);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身份证、经营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三)合法有效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及足额缴费凭证;

(四)设施农业用地全套备案材料(乡镇用地备案批复、自然资源部门监管系统备案录入证明、按备案规划建设使用的佐证材料);

(五)第三方有资质造价、审计机构出具的设施建设、购置、安装总造价报告或合法有效证明;

(六)设施实景照片(含纸质、电子档);

(七)有资质测绘机构出具的勘测定界报告、地理坐标图、设施平面图;

(八)多方共同投资建设的,需提交投资比例、权属份额分割书面协议;

(九)《牟定县农业设施所有权初始登记确认书》;

(十)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补充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人对所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首要法律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对申请材料完整性、设施现场权属、四至边界、土地使用情况进行实地初核,核实无误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对初核结果真实性负责;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本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草等部门开展联合审核,重点核查土地来源、规划合规性、用地备案、设施建设、空间位置、实际用途、经营主体资质等情况。

审核合格的,在设施所在地村(居)委会、村民小组公示栏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全程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查、勘误修正;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村(居)委会确认盖章,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审核意见,全套材料报送县农业农村局。

审核不合格或材料不全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

第十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收到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联合审查小组开展资料复核、现场查验,符合登记条件的,依法进行登记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退回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县农业农村局将登记事项载入《牟定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簿》,完成初始登记,报县人民政府核准后,向申请人核发权属证书。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设施所有权人、经营主体发生变更的;

(二)设施结构、面积、用途、现状等发生实质性改变的;

(三)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范围变更,导致权证登记信息需要调整的;

(四)其他依法需要变更登记的情形。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变更事实证明材料、原权属证书原件、权利人授权委托书(委托办理的)及其他补充材料。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一)农业设施整体灭失、丧失使用功能的;

(二)权利人自愿申请注销(已办理抵押登记的,须先注销抵押登记);

(三)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届满、用地协议依法终止的;

(四)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

(五)其他应当注销的法定情形。

权利人未主动申请注销,出现上述法定注销情形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在核查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上报县农业农村局,登记机关依法启动被动注销程序,书面告知权利人并公示。

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注销事实证明材料、原权属证书原件及相关授权材料。

第十八条 农业设施所有权可依法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抵押贷款,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共同到发证机关办理抵押登记,领取《牟定县农业设施所有权抵押登记证明》。

(一)抵押主体仅限依法设立、具备贷款资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权利人可凭《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不动产登记证)》双证申请涉农抵押贷款,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后,共同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三)办理抵押登记需提交:抵押登记申请表、双方主体资料、借款及抵押合同、共有权人同意抵押书面证明、权属证书原件、抵押登记确认书及其他所需材料;

(四)抵押登记证明应当载明编号、抵押双方信息、抵押物价值、主债权金额、履行期限、权证编号、设施现状等核心内容;

(五)抵押登记实行权属一致原则,抵押申请人、登记所有权人必须为同一主体;

(六)抵押存续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所有权人不得擅自转让、拆除、改建、损毁抵押农业设施;设施发生灭失、损毁的,所有权人应当及时告知抵押权人,依法处置风险。

第十九条 出现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实现、抵押权人自愿放弃抵押权等法定情形的,抵押双方应当共同申请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提交注销申请表、主体资料、债权结清或抵押权消灭证明、原权属证书等材料,登记机关核实后办结注销手续。

第四章 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合法有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证书自动失效:

(一)登记机关依法办结注销登记之日;

(二)农业设施整体灭失、功能完全丧失之日;

(三)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失效情形。

第二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农业农村局有权依法撤销登记、注销权属证书:

(一)以虚假材料、隐瞒事实、欺骗手段骗取登记的;

(二)擅自涂改、伪造、变造权属证书的;

(三)证书法定失效情形发生后,权利人逾期90日未主动办理注销登记的。

对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经营主体,纳入县域农业经营主体信用监管名录,三年内不予受理其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及相关涉农资质申请;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依法应当注销的权属证书,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收回并上缴登记机关注销;持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交回的,由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公告注销,公告期7个工作日,公告期满证书正式注销。

第二十三条 严禁涂改、伪造、损毁权属证书。证书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权利人可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换发、补发,经乡镇审核上报后,由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办理换补手续。

第二十四条 证书换发、补发、变更、抵押、注销等事项,均以《牟定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簿》记载内容为唯一依据。

第二十五条 权属证书办理抵押、换发、补发、变更的,应当在证书登记备注栏如实标注相关记录。

第二十六条 《牟定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簿》是农业设施权属登记的法定原始凭证,权证记载内容与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法定证据证明登记簿登记错误外,一律以登记簿记载为准。登记机关实行“一证一档”电子化、纸质化双档案管理,规范档案留存、查阅、保管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确权登记的农业设施所有权,不包含国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仅针对地上农业设施权属。权属证书仅作抵押融资、权属确认使用,登记机关不对权利人的借贷行为、经营风险承担任何担保及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牟定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由县农业农村局统一监制、统一制式、统一编号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政策实施效果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请县人民政府修订、延续或废止。

本办法施行后,国家、省、州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1.图解:《牟定县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