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费支付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全州综合评标专家资源共享需要,加强廉政建设,规范评标专家评标劳务费支付,维护招标人和评标专家的合法权益,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7部委12号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云南省招标投标条 列》、《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云发改法规〔2014〕287号)、《云南省公务员参加各类评审活动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云纪发〔2015〕18号)、《云南省评标专家评标费支付标准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招标(采购)项目在楚雄州州、县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且通过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终端从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包括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外聘的专家),其评标专家劳务费支付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评标劳务费是指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工作后依法获得的劳务报酬,包括评标费、交通费、食宿费,以人民币(元)作为结算和支付单位。参加公共资源交易评标活动专家的评标费、交通费、食宿费由招标(采购)人负责。
第四条 招标(采购)人应本着实事求是、按劳取酬的原则,支付评标专家评标费。
(一)楚雄市市区范围内的评标专家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加评标的,1天内评标时间在3小时以内(T≤3)的每人每次按400元支付(含往返交通费),评标时间在3小时以上的(T>3)每超过1小时,在400元的基础上增加100元,累计不超过1000元。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30分钟的不予计算。
(二)经报行政监管部门批准评标时间在1天以上的为隔夜评标。评标专家参与隔夜评标1天内评标时间在3小时以内(T≤3)的每人每次按400元支付,评标时间超过3小时(T>3),每超过1小时,在400元的基础上增加100元,累计不超过1000元。超过30分钟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30分钟的不予计算。当天22时至次日9时为评标专家休息时间,不计评标费。
(三)同一项目由原来评标委员会复审的,1天内复审时间在3小时以内(T≤3)的每人每次按200元支付(含往返交通费),评标时间大于3小时(T>3),每超过1小时,在200元的基础上增加100元,累计不超过500元。超时在30分钟以内的不计,超过30分钟的按1小时计算。
(四)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组长)的,其评标费在项目正常评标费的基础上另增加100元。
(五)评标费的计费时间为评标开始时至评标结束时的实际时间。
评标开始时间计算:评标专家签到时间早于系统申请评标开始时间的,以系统申请评标专家开始时间为准;评标专家签到时间晚于系统申请时间评标开始时间的,以评标专家签到时间为准。
评标结束时间为评标专家完成评标报告签署的时间。
自抽中起60分钟后签到的视为迟到,应减去评标专家迟到的时间来计算评标时间。
补抽专家签到时间早于系统申请的评标开始时间的,或补抽专家从抽中起60分钟内签到的,评标开始时间及结束时间按上述原则执行。
第五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期间因评标工作需要提供食宿的,由招标(采购)人统一安排,食宿费由招标(采购)人承担,食宿时间不计发评标费。对于异地评标项目,抽取的异地评标专家在评标现场如需就餐,无招标人安排的,按每人每餐50元标准补助,招标(采购)人已安排的,不予补助。就餐时间为中午12:00时,下午6:00时,若超过则需支付误餐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餐50元。
第六条 往返交通费是指对专家参与评标活动所支出的往返交通费用的补偿。楚雄市市区范围内专家的往返交通费包含在评标费中,不再另外支付。市区以外评标专家应按往返交通实际需支出的费用支付。由招标(采购)人负责接送的专家,不再支付往返交通费。
第七条 评标专家到场后,因评标专家健康、能力、违纪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或因特殊情况必须中途离场的,不支付评标劳务费。因投标人数不足等原因而未能进行评标活动的,每人给予100元误工及交通费补助。需要回避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或因各种原因无法确定中标人而终止评标活动的,评标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T≤2),按照每人200元标准发放;超过2小时的(T>2),按照每人300元标准发放。按规定重新更换补抽评标专家评标的,其评标劳务费按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计付。
第八条 招标(采购)人及评标专家要按照要求规范填写《楚雄州综合评标专家评标费发放表》,认真确认相关内容并签字。评标专家拒绝签字由此造成无法支付评标费的,由评标专家负责。
第九条 评标专家的评标劳务费,待电子化交易系统全面运行后应当通过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专家费第三方支付系统支付,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评标专家不得在已按标准取得评标劳务报酬的情况下,以任何理由向招标(采购)人或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索要或接受额外报酬。违反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报其所在单位,相关情况纳入评标专家综合考核。
第十二条 除按法定程序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和经行政监管部门批准外聘的评委外,其他参与人员一律不得领取评标劳务费及其他名目的费用。招标(采购)人或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不合理要求,并可直接向纪委监察部门反应。
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评标时间、发放对象、发放金额、发放方式等重点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楚雄州财政局、楚雄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2016年5月1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类评标专家评标费用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楚政服发〔2016〕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