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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热点问题2026年第6期(下半月)

日期:2026年07月29日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点击:[]

1.纳税人应当在什么时间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规定:“第五条 纳税人应当在取得综合所得的纳税年度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汇算清缴开始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

2.哪些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规定:“第七条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并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清缴实际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已预缴税额小于汇算清缴实际应纳税额且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

(三)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取得综合所得无扣缴义务人,造成纳税年度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

3.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二)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发票上列明或包含的增值税税额;

2.取得列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可抵扣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4.纳税人发生哪些增值税应税交易需要预缴税款?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四十五条 下列情形应当按规定预缴税款:

(一)跨地级行政区(直辖市下辖县区)提供建筑服务;

(二)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三)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

(四)转让或者出租与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旗)内的不动产;

(五)油气田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预缴税款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5.纳税人咨询新电子税务局如何申报缴费工资?

答:(1)选择【地方特色】-【社会保险费】-【社保费申报缴款】-【月度缴费工资申报】;

(2)进入缴费工资申报模块,系统提示调整列表为空,请先查询职工缴费信息后加入调整列表或者使用模版直接导入,缴费人选择去查询则可进入查询显示职工参保信息,可选择勾选需要申报缴费工资的人员后点击“加入列表”。加入列表后通过调整类表填写新缴费工资和生效年月进行“提交申报”进行缴费工资申报。或者进入缴费工资申报模块,直接进入“职工信息查询”,勾选需要申报缴费工资人员,点击“加入列表”,加入列表后通过“调整列表”填写新缴费工资和生效年月起,“提交申报”进行缴费工资申报。

6.纳税人咨询新电子税务局如何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答:纳税人可通过以下功能路径办理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1)【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2)税费缴纳功能的缴款成功界面—推荐业务【去办理】—转开税收完税证明;

(3)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

进入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界面,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开具完税证明(表格式)或完税证明(文书式)。

若首次开具完税证明(表格式),选择查询方式为税(费)属期或缴(退)款时间。已开具过表格式完税证明需要补开的,完税证明(表格式)中“是否补打”选择 “是”即可查询打印。

若需要申请对连续期间的纳税情况汇总开具完税证明的,可选择开具 “完税证明(文书式)”,但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不得作为记账或抵扣凭证。

7.新电子税务局如何办理开业登记?

答:如果符合智能开业条件的纳税人,系统将会自动确认登记;如果纳税人不符合智能开业条件或智能开业失败的,办理人可以自然人身份登录新电子税局进行办理。

①如企业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且办理人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新办纳税人开业】,系统自动带出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企业信息,点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纳税人基本信息、地址信息等预填信息进行确认,点击【确定】完成信息确认。点击【下一步】可继续办理推荐的新办纳税人套餐业务。

②如企业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但办理人不是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新办纳税人开业】-【新办开业】,输入企业名称,自动带出法定代表人电话且不可修改,点击【发送验证码】,填写验证码后点击【确定】。对纳税人基本信息、地址信息等预填信息进行确认,点击【确定】完成信息确认。点击【下一步】可继续办理推荐的新办纳税人套餐业务。

③如为非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纳税人,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新办纳税人开业】-【非市监登记】,选择纳税人类型后,点击【确定】。根据提示进行操作即可。

8.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申报流程是什么?

答:全年奖有两个申报方法,可以自行选择:

1、单独填写报表:点击“综合所得申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录入全年奖金额,然后与综合所得其他报表一起申报;

2、合并当月工资薪金:点击“综合所得申报”→“正常工资薪金所得”,收入填写工资和全年奖收入的总和;

温馨提示:按照国务院会议决定,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实施按月单独计税的政策延至2027年底。若单独申报“全年一次性奖金”,在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可以选择不参与汇算。

9.新电子税务局如何办理清税申报?

答:通过【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状态信息报告】-【清税申报(税务注销办理)】功能办理。办理成功后可进入【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下载文书。

10.个人出租住房是否缴纳房产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规定:“十二、关于个人所有的房产用于出租的,应否征收房产税?个人出租的房产,不分用途,均应征收房产税。十三、关于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可否由当地核定面积标准,就超过面积标准的部分征收房产税?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因此,对个人所有的居住用房,不分面积多少,均免征房产税。十四、关于个人所有的出租房屋,是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还是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因此,个人出租房屋,应按房屋租金收入征税。”

二、根据《财政部印发<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财政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2)财综字第106号)规定:“五、个人以标准价向单位购买公有住房,以及通过集资、合作建房等形式取得住房,用于自住的,免征该住房个人出资部分的房产税。单位出资部分,以及个人按标准价购买住房不用于自住的,均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规定:“二、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三)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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