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继续教育的对象?
答: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开始继续教育前,会计人员应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https://ausm.mof.gov.cn/index/,以下简称全国统一平台)完成信息采集。
2.继续教育的内容?
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会计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按照《云南省会计人员2026年继续教育科目指南(专业科目)》(以下简称《科目指南》,详见附件1)执行。
3.继续教育的形式?
答:(一)参加全国会计相关考试,包括: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会计类考试。
(二)参加县级以上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中央各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会计领军(高端)人才培养、会计类专业会议等。
(三)参加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和会计培训机构(含网络继续教育机构)、社会团体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四)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及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五)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