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光彪、王春菊 因保管不善,将牟国用(2013)字第1123号 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光彪 王春菊
202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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