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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并提交答复书。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未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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