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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年第15号

索引号:11532323015172665C/2025-00016 公开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5年12月02日 主题词: 文  号: 著录日期:

行政相对人名称

腾冲福跃劳务分包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581MADQ6TU904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安政罚决字〔2025〕第15号

违法事实

违法使用林地和非法使用草地

处罚类别

行政罚款;行政责令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和恢复草原植被。

处罚机关

安乐乡人民政府

处罚内容

1、责令限2026年6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2026年6月30日前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2倍的罚款,即7876.27元×1.2倍=9451.52元;处草原植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6.2倍的罚款,即417.92元×6.2倍=2591.10元,两项共计9451.52元+2591.10元=12042.62元(大写:壹万贰仟零肆拾贰元陆角贰分)

处罚决定日期

2025年11月28日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