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李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安政罚决字〔2025〕第13号 |
违法事实 | 非法使用草地 |
处罚类别 | 罚款;责令恢复草地植被 |
处罚机关 | 安乐乡人民政府 |
处罚内容 | 1.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2025年6月30日前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 2.处草原植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6倍的罚款。即70.02 元×6倍=420.12元(大写:肆佰贰拾元壹角贰分)。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06月16日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