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贺建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安政罚决字〔2025〕第01号 |
违法事实 | 违法使用林地 |
处罚类别 | 罚款;责令恢复植被 |
处罚机关 | 安乐乡人民政府 |
处罚内容 | 1.责令限2025年06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即21116.5元×1倍=21116.5元(大写:贰万壹仟壹佰壹拾陆圆伍角)。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02月24日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