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
        | 证明事项
        (材料名称)
        | 证明事项法律法规依据
        | 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理由
        |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办理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使层级
        | ||||
| 1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保障金给付
        | 社会救助申请的审批
        | 最低生活保障、临时困难救助、五保办理
        | 行政给付
        | 乡
        | 1.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个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2.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包括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因残疾、患重病、 接受教育增加的刚性支出和必要的就业成本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二章第十一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九章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章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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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社会保险服务
        | 社会保险办理
        | 领取养老金办理、死亡丧葬费办理、养老保险档次变更办理、养老保险补缴办理、医保现金报销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新参保登记办理
        (申请 办理类)
        | 公共服务
        | 乡
        | 1.村委会出具死亡证明、派出所出具户口注销证明;2.医保现金报销办理:意外伤情证明;3.个人社保卡;4.申请人个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49 号第二章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 号第久章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 号第三章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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