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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政罚决字〔2026〕03号

索引号:115323230151727375/2026-00005 公开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6年01月15日 主题词: 文  号: 著录日期:

被处罚人姓名 朱**昌 性别出生日期 1970.03.15

身份证号码 53232319700315**** 电话号码: 1509644****

现住址 建新村委会米树郎**号 户籍地址: 牟定凤屯

本机关对你户违反村庄规划擅自建设行为,于2025年12月17日立案调查,经依法查明,你户未经批准,于2017年擅自建盖生产用房,该建筑为简易木垛房结构,占地总面积41.63㎡,建筑总面积41.63㎡,该行为已构成违法。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测绘报告、相关书证等证据为证。2026年1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户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文号:凤政罚权告字〔2026〕03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户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你户于2026年1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要求:1.拆除补偿面积要把建筑周边硬化和道路面积纳入计算;2.补偿标准要按150元/㎡计算;3.按实际拆除建筑的同等面积,落实解决畜圈建盖地块。此外,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要求听证申请。本机关认为你户提出的申辩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且与本案没有因果联系,故你户的上述意见经本机关复核,不予采纳。

你户违反村庄规划擅自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在乡、其他镇和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住房建设,申请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附具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农村统建住房项目可以统一提交申请,并附具参加统建住房农户名单及其户主签字确认的材料”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乡、村庄规划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的规定,决定对朱**昌户处以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6年1月20日前拆除违法建筑。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户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凤屯镇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