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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政罚决字〔2025〕01号

索引号:115323230151727375/2025-00000 公开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5年12月26日 主题词: 文  号: 著录日期:

被处罚单位名称:牟定县****工程队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92532323MA6KW*****

法定代表人:卓**** 职务: 法人 电话号: 1375912****

单位地址:云南省楚雄州牟定县凤屯镇牌坊村委会卓官山

经依法查明,2025年11月,凤屯镇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林草中心)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牟定县****工程队在凤屯镇河节冲、牌坊、龙丰、田丰村委会集体林地内开挖林地,我执法人员随即开展调查。经查,2025年10月,你单位在实施旧村光伏二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未经批准,堆放渣土占压林地以及开挖林地修建施工便道、输电铁塔基桩,致使林地性质发生改变,森林和草原资源遭到破坏,该行为构成违法使用林地的违法行为。牟定县凤屯镇人民政府委托云南臻林科技有限公司对牟定县****工程队违法使用的林地进行了资源认定,并对牟定县****工程队违法使用林面积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进行了测算,经测算,牟定县****工程队违法使用林地涉案面积5773 平方米(折合8.6595亩)。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和一般商品林,地类为乔木林地面积5451平方米(折合8.1765亩)、其他林地面积322 平方米(折合0.4830亩),损毁林木490株,立木蓄积19.5m³,优势树种为桉树,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总费用为:22466.23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 片、当事人询问笔录、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证人证言、违法使用

林地认定意见书、相关书证等证据为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察、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少占或不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2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听证权利告知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提出要求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版)》林政资源类第8款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情节严重“擅自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在3亩以上5亩以下的,或其他林地5亩以上10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牟定县****工程队处以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6年6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5倍的罚款:22466.23元×2.5倍=56165.575元≈56165.58元,(大写:伍万陆仟壹佰陆拾伍元伍角捌分);

3.责令限期于2025年12月31日前恢复非法使用的草原植被。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凤屯财政所将罚款缴纳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楚雄州中心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凤屯镇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