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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凤屯镇委员会 凤屯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凤屯镇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住宅类房屋专项整治第二步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115323230151727375/2026-00008 公开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6年03月13日 主题词: 文  号: 著录日期: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县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住宅类房屋专项整治相关工作部署,按照《关于印发〈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住宅类房屋专项整治第二步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牟农领通〔2025〕6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凤屯镇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住宅类房屋专项整治第二步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结合凤屯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论述,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稳妥、依法整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住宅类房屋问题。

(一)试点目标

以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利和合法宅基地权益,进一步扩大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住宅类房屋专项整治试点范围,完善分类处置政策,积极稳妥、依法整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为目标,形成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为规范有序全面开展整治工作提供实践经验和制度成果。

(二)工作原则

1. 提高政治站位,层层压实责任。镇级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和各村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刻认识耕地保护的重要性,坚决落实“县负总责,乡镇抓落实”要求,镇级专项整治工作专班统筹协调推动,各村党总支负责抓落实。

2. 坚持依法整治,稳妥有序推进。试点工作要做到于法有依、符合规定。在房屋开工或建设时,只要符合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村庄)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之一的,视为符合规划。要综合考虑保障农民户有所居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等因素,对存量房屋除拆除、没收外,可采取补办手续等方式消除其违法占用耕地状态,按照责任大小,对行政相对人和善意第三人给予合理补偿。

3. 坚持分类施策,保障合理需求。对试点工作分类施策具体要求进行明确。要按照先易后难的顺序,讲究方式方法,对必须拆除的房屋要先处置党员、干部的,再处置一般群众的。对住宅类房屋要先处置城镇居民的,再处置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先处置“一户多宅”的,再处置非“一户多宅”的,先处置“非唯一”住宅的,再处置“唯一”住宅的。

4. 坚持底线思维,严格耕地保护。对乱占耕地建设的房屋,依法予以拆除的,应当限期复垦,恢复耕种条件;确实无法恢复耕种条件的,要落实占补平衡。对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特别是强占多占、非法买卖等恶意占地建房行为造成耕地毁坏严重涉嫌犯罪的,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坚持统筹协调,系统协同推进。加强试点工作的统筹安排,强化与历年卫片执法图斑整治、违建房屋处置、用地手续完善、不动产确权登记、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试点等工作的衔接,推动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二、试点范围

(一)试点范围。全镇9个村委会。

(二)试点对象。本次试点工作的范围主要是全镇2013年1月1日以来至2020年7月3日(含2013年之前一段时间有整体关联性的,在耕地上建设的,没有合法合规用地手续或手续不全的各类房屋,包括根据《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工作方案》纳入问题台账的住宅类房屋)。如前期摸排信息不准确,经过充分举证并经县级、州级专项整治工作机制同意后,可对摸排信息补充完善纳入问题台账一并进行整治,同时宅基地规范管理的2个试点村全面分类处置阶段工作协同此次乱占耕地建房试点工作协调推进。

三、处置政策

严格按照国家层面明确的住宅类房屋6大类问题30种情形处置政策执行,并在重大问题、重大原则上把好法律法规关、公平公正关、道德风险关。

(一)6大类问题30种情形处置政策

1. 对本集体成员拥有的符合“一户一宅”政策或者符合分户条件但未分户的房屋,采取以下3种处置政策。

(1)面积未超过规定标准的,予以保留并按规定补办手续。

(2)面积超过规定标准100%(不含)以下的,对标准内部予以保留并按规定补办手续,超标准部分有偿使用。

(3)面积超过规定标准100%(含)以上的,按照“先庭院、后附属用房、再主房”的顺序,拆除超出宅基地规定标准部分。对能够分割转让的,鼓励通过协商分割转让给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的本集体成员。确因整幢房屋安全或影响相邻建筑物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无法拆除的,可以保留,对标准内部分按规定补办手续,超标准部分有偿使用并提高有偿使用标准。

此外,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且严重影响农业生产的住宅,原则上予以拆除,并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置换宅基地。

2. 对本集体成员拥有的“多户一宅”(含已经分户但只有一处住宅,符合分户条件但未分户只有一处住宅)类房屋,采取以下3种处置政策。

(1)以总户数和宅基地面积计算,每户平均面积未超过规定标准的,予以保留并按规定补办手续。

(2)以总户数和宅基地面积计算,每户平均面积超过规定标准100%(不含)以下的,对标准内部分予以保留并按规定补办手续,超标准部分有偿使用,不再另行分配宅基地。

(3)以总户数和宅基地面积计算,每户平均面积超过规定标准100%(含)以上的,按照“先庭院、后附属用房、再主房”的顺序,拆除超出宅基地规定标准部分。对能够分割转让的,鼓励通过协商分割转让给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的本集体成员。确因整幢房屋安全或影响相邻建筑物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无法拆除的,可以保留,对标准内部分按规定补办手续,超标准部分有偿使用并提高有偿使用标准,不再另行分配宅基地。

3. 对本集体成员拥有的属于“一户多宅”的房屋,采取以下5种处置政策。

(1)属于纯多占、不符合分户条件多占、建新未拆旧任一情形的,原则上拆除建在耕地上的房屋;视情引导本集体成员选择一处符合规划要求的房屋予以保留并按规定补办手续,其余予以拆除。

(2)属于出售或赠予后再建情形的,予以拆除。

(3)在因继承、受赠、购买合法房屋导致“一户多宅”情形中,属于继承、受赠、购买合法房屋在前,非法占用耕地建房在后的,原则上拆除建在耕地上的房屋;属于继承、受赠、购买合法房屋在后,非法占用耕地建房在前的,对非法占用耕地房屋予以保留并按规定补办手续,超过宅基地规定标准的,按照“一户一宅”政策予以处置。

(4)因继承、受赠、购买非法占用耕地建设的房屋导致“一户多宅”的,视情引导本集体成员选择一处符合规划要求的房屋予以保留并按规定补办手续,其余予以拆除。

(5)因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移民搬迁、生态整治搬迁、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危房改造、征地拆迁等政策性安置导致“一户多宅”的,政策性安置房屋予以保留并按规定补办手续,原有房屋原则上予以拆除。

4. 对其他集体成员在本集体拥有一处或者多处房屋的,采取以下5种处置政策。

(1)在本集体继承、受赠、购买非法占用耕地建设的房屋,且在其他集体拥有住宅(不含城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的,原则上拆除建在耕地上的房屋,按照当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保留一处房屋。

(2)在本集体继承、受赠、购买非法占用耕地建设的房屋,而在其他集体没有住宅(不含城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且在本集体的住宅属于唯一住宅的,按照当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予以保留并按规定补办手续;但在本集体有几处住宅的,按照当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保留一处,其余予以拆除。

(3)其他集体成员通过租地、买地、占地在本集体建设房屋且在其他集体拥有住宅(不含城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的,原则上拆除建在耕地上的房屋,按照当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保留一处房屋。

(4)其他集体成员通过租地、买地、占地在本集体建设房屋而在其他集体没有住宅(不含城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且在本集体的住宅属于唯一住宅的,按照当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予以保留并按规定补办手续;但在本集体有几处住宅的,按照当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保留一处,其余予以拆除。

(5)因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移民搬迁、生态整治搬迁、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危房改造、征地拆迁等政策性安置的,政策性安置房屋予以保留并按规定补办手续,原有房屋原则上予以拆除。

5. 对城镇居民等在本集体拥有的房屋,采取以下7种处置政策。

(1)通过租地、买地、占地建的房屋,予以拆除。

(2)继承、受赠、购买的非法占用耕地建设的房屋,予以拆除。

(3)对祖籍在本集体所在地的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外籍人员等特殊情况的其他人员,在本集体建设或者继承、受赠、购买的房屋,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置方案,报州级人民政府审定。

(4)对原为本集体成员,因参军、入学等原因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前已建的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房屋,予以保留并按规定补办手续。

(5)对原为本集体成员,因参军、入学等原因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前已建的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房屋,予以拆除。

(6)对原为本集体成员,因参军、入学等原因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后再建的房屋中,属于回乡在本集体所在地长期稳定工作或者务农的,按照当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保留一处房屋,并实行有偿使用;不属于回乡在本集体所在地长期稳定工作或者务农的,予以拆除。

(7)因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移民搬迁、生态整治搬迁、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危房改造、征地拆迁等政策性安置的,政策性安置房屋予以保留并按规定补办手续,原有房屋原则上予以拆除。

6. 对多户住宅(指多户居民住同一栋多层楼房)类房屋采取以下7种处置政策。

(1)因地质灾害避让搬迁、移民搬迁、生态整治搬迁、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危房改造、征地拆迁等政策性安置的,政策性安置房屋予以保留并按规定补办手续,原有房屋原则上予以拆除。

(2)对符合规划且属于本集体成员自住自用的多户住宅,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和户有所居要求的,予以保留并按规定补办手续;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和户有所居要求的,予以保留由当地按照“一户一宅”政策和户有所居要求处置后按规定补办手续。

(3)对符合规划且属于部分本集体成员自住自用、部分对外出售的,没收对外出售的部分,妥善处置后按规定补办手续。

(4)对符合规划而全部对外出售的,予以没收后依法处置。

(5)对不符合规划且属于本集体成员自住自用的多户住宅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和户有所居要求的,予以保留并按规定补办手续;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和户有所居要求的,予以保留,由当地按照“一户一宅”政策和户有所居要求处置后按规定补办手续。

(6)对不符合规划且属于部分本集体成员自住自用、部分对外出售的多户住宅,通过调整、腾挪等方式妥善处置后,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和户有所居要求的,予以保留并按规定补办手续,不符合的予以拆除。

(7)对不符合规划而全部对外出售的,予以拆除。

(二)把握政策及标准

1. 宅基地面积标准。有《集体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登记证》及相关合法手续的按证载面积或批准面积执行,无合法审批手续的,依据整治的时间段内执行的政策,参照以下面积标准执行。

2001年6月13日至2022年6月15日,农村村民建住宅及辅助设施用地标准按《楚雄彝族自治州实施〈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若干规定》(楚政发〔2001〕44号)和《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楚雄彝族自治州实施〈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的决定》(楚政规〔2018〕4号)文件执行。即:

城市规划区、城市郊区、乡镇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山区、半山区占用耕地建房,人均不得超过35平方米,1户不得超过210平方米(住宅用地150平方米,生产辅助设施60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坡建房,每户可放宽到300平方米。

2. 庭院开放标准。面积超过规定面积100%(含)以上的,按照“先庭院、后附属用房、再主房”的顺序,拆除超出宅基地规定标准部分。拆除实体围墙、铁艺围栏等所有形式的封闭式围栏(拆除范围需大于等于应拆面积),庭院的开放不是指“开放给公众参观”而是指“对违法占地的庭院进行整治,拆除围墙、院坝、硬化地面、景观设施等构筑物,恢复土地原貌或恢复耕种条件,达到耕地认定标准”。

拆除围墙:拆除实体围墙,铁艺围栏等所有形式的封闭式围挡,确保庭院空间与周围环境联通,不再形成封闭式的私人院落。

清除硬化:拆除或铲除硬化地面(如水泥地、砖铺地)。只允许保留必要的、宽度有限的入户通道。

恢复地貌:拆除硬化后,需要对土地进行翻松、整理、恢复土地原貌或恢复耕种条件,达到耕地认定标准,并于宅基地间形成有效的物理隔档。

禁止新增:严禁在整治后再次进行围墙、硬化等建设行为。

3. 超标准有偿使用。对依据政策收取有偿使用费的具体标准由村组经“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收取程序为:村委会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村集体内拟收取对象、面积、标准等进行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下达通知至宅基地使用人,并签订有偿使用协议、缴纳有偿使用费后,由村委会报镇人民政府备案。收取的有偿使用费主要用于村组公益事业、公益设施等,由村组统一存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管。

4. 特定区域有序退出。依据政策予以保留并按规定补办手续的住宅类房屋,因位于规划非保留村、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大工程规划红线内等限制建设或禁止建设区域内,或所在区域已列入整体搬迁计划(以下简称特定区域),无法补办手续的,原则同意5年内暂时予以保留,并有序引导退出,恢复原用途。其中,住宅类房屋所在区域搬迁计划低于5年保留期的,按计划期限执行;位于水利、道路等国家或省级重大工程拆迁范围的,可结合工程进度完成拆除。特定区域内住宅类房屋需要进行有偿使用、调剂、部分拆除等前序处理的,应当在试点结束前作出相应处理。以上特殊区域,以及城镇开发边界内符合保留政策的住宅类房屋确实无法补办手续的,由镇人民政府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和后续处置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纳入后续处置台账。

5. 其他特殊情形。坚持实事求是、稳妥审慎推进存量问题整治,留出适当整治过渡期。对多户住宅类问题图斑中涉及群体数量庞大、身份复杂,以及问题图斑涉及高龄、失能等老人,重病患和重残家庭,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等特殊群体的,由镇人民政府上报县级人民政府“一宗一策”制定处置方案,经州级工作机制审定,报省级专项整治工作机制备案后按特殊情形类别整治。

四、进度安排

此次试点时间总体安排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住宅类房屋专项整治第二步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牟农领通〔2025〕6号)要求进行,其中分类实施整治按以下时间段进行:

(一)2025年11月—12月,完成试点工作问题图斑补充调查工作。对非住宅类乱占耕地、非乱占耕地、已整治完成、2013年1月1日以前竣工或2020年7月3日(含)以后开工、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不在试点范围内的问题图斑完成省级验收、剔除工作。

(二)2026年1月—12月,依据政策规定全面开展整治图斑分类处置工作。经县级工作机制、州级工作机制、省级工作机制验收销号比例不低于80%。

(三)2027年1月—5月,依据政策规定完成整治图斑分类处置工作。整治图斑全部通过省级工作机制验收销号。

(四)2027年6月,评估总结。梳理试点工作成果、总结经验做法,配合各级对试点工作成效开展验收评估。

五、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村要明确专人配合完成好政治工作。镇级及时组建工作专班,牵头负责试点工作,统筹工作力量,明确职责分工,切实加强监督指导,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纠偏。

(二)压紧压实责任。镇党委和人民政府要落实人员、经费保障,主要负责同志亲自部署推动,分管负责同志主动靠前指挥,把握分寸,狠抓落实。各村要充分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和宣传工作,讲解试点改革,正确引导舆论,充分发挥村两委的前沿阵地作用,层层压实责任,狠抓工作落实,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三)稳妥有序推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形式多样,渊源各异、类型复杂,工作过程要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避免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镇党委、政府报告,推动研究解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科学研判相关利益群体容忍度和社会影响,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切实防范风险,及时化解矛盾,确保社会稳定。未提及事项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住宅类房屋专项整治第二步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牟农领通〔2025〕6号)政策执行。试点期间,未经安排不作宣传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