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代光富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共政罚决字〔2025〕17号 |
违法事实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处罚类别 | 罚款;植被恢复或报批手续 |
处罚机关 | 共和镇人民政府 |
处罚内容 | 1.责令限2026年02月28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报批手续)。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即2569.4元×0.5倍=1285元(取整大写:壹仟贰佰捌拾伍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01月12日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