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正文

牟定县共和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7号

索引号:115323230151727450/2026-00002 公开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6年01月12日 主题词: 文  号: 著录日期:

行政相对人名称

代光富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共政罚决字〔202517

违法事实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处罚类别

罚款;植被恢复或报批手续

处罚机关

共和镇人民政府

处罚内容

1.责令限20260228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报批手续)。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5倍的罚款,即2569.4×0.5=1285元(取整大写:壹仟贰佰捌拾伍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112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