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牟定共和西山寺砂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共政罚决字〔2025〕13号 |
违法事实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处罚类别 | 罚款;植被恢复(或报批手续) |
处罚机关 | 共和镇人民政府 |
处罚内容 | 1.责令限2025年11月30日前在原地或异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报批手续)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1倍的罚款,即22501.4元×2.1倍=47253元(取整大写:肆万柒仟贰佰伍拾叁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10月11日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