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正文

江坡大村国家级传统存村落保护办法(试行)

索引号:11532323015172710D-/2021-0407001 公开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1年04月07日 主题词:江坡大村国家级传统存村落保护办法(试行) 文  号:无文号 著录日期: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江坡大村国家级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利用,维护传统村落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关于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江坡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传统村落保护坐落于江坡村委会江坡大村一组,二组、三组、四组、五组。

本办法适用于江坡大村国家级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房屋建筑,港道保坎,树木花草,自然景观等原有的所用设施、建筑物和生态资源等保护。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集体负责将坡大村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依法组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将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进行依法依规管理和保护。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规划,改变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传统建筑院有材质、高度、体量、外形及色彩等建筑风貌。

第五条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符合保护和发展规划,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风貌。村港道只能使用相同色调的青石板,堆砌保坎只是用本地鹅卵石、自然勾缝,保持整体风貌;禁止使用其他材料和工艺,破坏村庄整体风貌。

第六条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所有房屋禁止私自对外出售或出租,符合发展规划的确需要对外出租经营的,需报村委会审核通过,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对保护范围的房屋修缮或翻建的,必须符合规划,并提前向村委会申请,经村委会审批同意,方可施工;房屋修缮或反翻建只能采用传统工艺,保持土黄外墙、青瓦屋顶的传统三层土木结构样式,内部可根据生活需要,进行现代化的装修。

第七条 传统村落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采砂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或者破坏保护和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森林、耕地、林地绿地、树木花卉河道水系、道路桥涵垣和水利基础设施管理及保护范围等自然景观、历史环境要素;

(三)建设生产易燃、易爆物品工厂,或者设置存储易燃、易爆物品仓库;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要按照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及措施,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消防管理和宣传教育,完善消防制度,建立健全群众性消防组织。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村民委员会进行制止,并纳入村规民约管理;情节严重的报告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江坡镇人民政府

2021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