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体 |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企业 |
优惠内容 |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享受条件 |
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
政策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