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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型水库移民安置区扶助项目管理办法

索引号:1253232375716113X9-/2022-1228002 公开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2年12月28日 主题词:小型水库移民、项目管理办法 文  号: 著录日期:

一、编制背景及意义

为加强我省小型水库移民安置区扶助项目的管 理,根据《云南省改善小型水库移民安置区生产生活条件问题的意见》(云政办发〔2009〕97 号),结合云南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小型水库移民安置区扶助项目的管理。本办法所称扶助项目,是指纳入扶助范围的小 型水库移民安置区扶助项目;所使用的扶助资金,是指国家为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而设立的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二、项目管理的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小型水库移民安置区扶助项目实 行属地管理,由州(市)统筹,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移民主管部门综合管理。

(二)移民参与原则。项目的申报应当充分尊重移民意 愿,广泛听取移民村组(自然村)群众意见,并征得大多数移民的同意。

(三)全程监管原则。对项目的审查、审批、监督评估、 管理和前期工作、年度计划、建设实施、竣工验收、效益评估等工作环节,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三、扶助项目

扶助项目包括小型水库农村移民安置村(组)“五 小水利”、饮水安全、村庄道路、产业培育、劳动力培训等方面的项目。凡使用小型水库移民安置区扶助资金金额在 10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的单项工程,均作为 1 个独立的项目;不满 10 万元的单项工程、建设开发类型与开发时期一 致但地点分散的项目,可以乡(镇)或村委会为单位捆绑作为 1 个项目。

四、计划管理

项目实施应当编制年度项目扶助计划。年度 项目扶助计划由县(市、区)移民主管部门编制,报州(市)移民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列入年度项目扶助计划的项目必须是完成了 规划设计并经过批准的项目。年度项目扶助计划应当包含:项目名称、项目性质、 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效益评估、起止年限、投资总额及构成、年度投资数额、受益人数、项目批准文号等。年度项目扶助计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 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五、项目实施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下达的年度项目扶助 计划,具体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移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使用小型水库移民安置区扶助资金 50 万元以 上(含 50 万元)的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和工程竣工决算验收制。组织实施扶助项目的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项目档案,做好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县(市、区)移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年度的项目实施情况,报州(市)移民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六、资金管理

县(市、区)移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 年度项目扶助计划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年终编制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时,将预决算报州(市)移民主管部门 和财政部门备案。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支出 预算,将资金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扶助项目当年未完工程的结转资金下年度继续使用。已竣工验收项目的结余资金、停建项目资金和 1 年 内未开工项目的资金必须重新报批后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