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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茅阳第一小学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

索引号:11532323MB18662442/2025-00037 公开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5年09月18日 主题词: 文  号:无文号 著录日期:

根据《中共牟定县委办公室 牟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牟定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牟办发[2015]2号)、《牟定县教育局关于转发<牟定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关于调整牟定县机关单位部分交通费报销标准的通知>(牟办通[2017]2号)的通知》和《中共牟定县委办公室 牟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级事业单位和县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定改革后交通费报销标准的补充通知》(牟办通[2019]8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差旅费报销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让有限资金发挥最大效益,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如下规定:

一、强化审批管理

1、差旅费是指我校教职工临时到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往返地间交通费(含乘坐交通工具购买的意外保险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2、教职工因公出差,必须至少在出差前一天在公务之家平台提交出差申请,并到学校办公室进行出差登记,校长批准后方能出差。未经校长批准的,无法在公务之家报销差旅费,所产生的差旅费自行承担。

二、规范报销手续

1、原则上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公务之家平台提交报销申请。并将发票签好字附公务卡刷卡小票交总务处作为审核依据。

2、牟办发[2015]2号规定的住宿费报销标准并非出差住宿费必须开支和报销的标准,出差人应实事求是,据实支出,确保票据来源合法、真实;出差人提供票据日期必须与出差文件日期一致,票据日期与出差文件日期不相符的票据不予报销。

3、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公务卡刷卡方式结算,公务卡刷卡凭条作为报销住宿费、机票的依据。

4、出差期间,由学校或相关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和交通工具,无需缴纳相关费用的,出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再报销。

5、学校给予报销学校至培训地点往返日的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培训期间产生的往、返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不予报销)。

6、免交培训费的,不予报销培训费;不免交培训费的,根据培训主办方开具的正规发票据实报销。

7、所有出差人员要提高办事效率,要根据工作量严格控制和把握外出时间,能半天完成的公差,不得按照一天的标准报销差旅费。同一件事,反复出差的,非因特殊情况,只能计一次出差,若因工作效率低造成拖延外出时间而造成的超额费用,不予报销。

8、总务处要加强差旅费报销的严格把关和审核,对不按规定报销相关费用或报销情况不实等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违规操作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9、所报销的费用原则上打入本人公务卡或工资卡,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10、其他未提及的报销事项,按照差旅费支出管理规定的内容执行。

三、严格执行报销标准

1、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出差人员最高可开支和报销的住宿标准,不得曲解为包干或必须开支和报销的标准。赴省内州外出差的,住宿费按每天每人不得超过300元;赴州内出差的,每天每人不得超过240元;赴县内乡镇出差的(共和镇茅阳、兴和、平屯、金马、清波五个社区不报销),每天每人不得超过60元。

多人同时赴同一地点出差的,应两人同住一间房,住宿费报销每人每晚不突破150元或120元。不能两人同住一间房的应向主要领导说明情况。

支付住宿费时必须用公务卡刷卡支付,报销差旅费时在公务之家平台上传住宿发票,同时在“上传附件”上传公务卡刷卡小票。不使用公务卡刷卡支付或不提供刷卡小票的,不能报销住宿费。

2、伙食补助按《牟定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牟办法[2015]2号)第十八条执行,赴县外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赴县内乡镇出差的(共和镇茅阳、兴和、平屯、金马、清波五个社区不报销),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

3、出差人员赴县外出差的,交通费按实际交通费支出票据往、返各一次计算;出差人员赴昆明或楚雄出差,但个人不能提供相关票据的,按照“规定行政区域城市间交通费补助标准”给予报销,即昆明单程补助110元,楚雄单程补助10元。市内交通费按培训往、返各一次计算,每人每次80元包干使用(培训期间产生的往、返交通费不予报销)。乘坐网约车的凭正规发票进行报销,不再报销往、返各80元交通补助。

4、赴县内乡镇出差的交通费(共和镇茅阳、兴和、平屯、金马、清波五个社区不报销),单位统一安排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交通费;自行选择交通工具,交通费按实际交通费支出票据往、返各一次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相关票据的,按照“规定行政区域城市间交通费补助标准”给予报销双程或单程补助。

四、本暂行办法未尽事项以《中共牟定县委办公室 牟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牟定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牟办发[2015]2号)文件精神为准。

五、本暂行办法自20244月1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