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25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云民发〔2025〕40号)、《楚雄州民政局 楚雄州财政局关于提高2025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楚民发〔2025〕16号)文件精神,经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25年7月起提高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安排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744/人·月。分档补助标准为:A档744元/人·月、B档495元/人·月、C档405元/人·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6720元/人·年。分类补助标准为:A类560元/人·月、B类330元/人·月、C类240元/人·月。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基本生活标准。全县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统一提高到968元/人·月。
2.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全县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统一提高如下:集中供养照料护理补贴一档提高到1035元/人·月、二档提高到518元/人·月、三档提高到311元/人·月;分散供养照料护理补贴一档提高到187元/人·月、二档提高到109元/人·月、三档提高到62元/人·月。
(四)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全县集中养育儿童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2010元/人·月,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1370元/人·月。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规范管理。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新的保障标准核算家庭经济状况,对新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核确认,对已纳入保障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孤儿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及时发放到位,切实推动提标政策落地落实。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要加强政策宣传,及时把文件精神传达到各村(社区),并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对提标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同时,要畅通救助热线,解答好群众提出的社会救助政策性问题,为群众了解、掌握我县社会救助政策提供方便。提标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从2025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