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设定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不予处罚法律依据 | 备注 | 
| 1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农业投入品经营者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1.首次被发现; 2.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2 |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首次被发现; 2.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