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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牟人社监罚决字〔2025〕第1号

索引号:11532323015172462P/2026-00018 公开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5年12月09日 主题词: 文  号: 著录日期:

牟人社监罚决字〔2025〕第1号

牟定县屿茶饮料店:

法定代表人:艾华

单位地址:云南省楚雄州牟定县共和镇茅州古镇F2-105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相关规定,你单位于2025年9月15日至10月22日经营期间使用不满16周岁童工杨佳佳1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11月14日向你单位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牟人社监令决字〔2025〕第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并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牟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劳动保障部、公安部、工商总局、教育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三)规定:“加大对非法使用童工的处罚力度,严格执行处罚标准和执法纪律。在查处使用童工案件时,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有关罚款标准予以处罚,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在具体处罚中,对使用童工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你单位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建行牟定支行(账户名称:牟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零余额配套专户 银行账号:53001707836050501748)。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 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员:袁光兰   执法证件号:24-Z06095 电话:5215056

劳动保障监察员:姚宗萍   执法证件号:24-Z06056 电话:5215056


牟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