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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云市监楚牟罚告〔2026〕209号

索引号:11532323346691611E/2026-00091 公开范围:公开 发文日期:2026年10月09日 主题词: 文  号: 著录日期:

牟定县粉下百货商行(鞠**):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当事人涉嫌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对你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26年8月10日,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收到张*先生反映“2026年7月30日通过京东平台购买了牟定县共和镇新南路牟定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4楼404号-5349‘牟定县粉下百货商行’的蛋白粉,花费了776元,订单号:3575483013570355,收到货冲泡饮用后出现腹泻情况,查看发现蛋白粉属于三无产品一事,对办理结果不满意,该商家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在牟定县,提出新诉求: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书面不予受理决定通知书,通过邮寄或彩信方式送达,文书需明确法律依据、履职调查情况,商家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职能部门为何要为该商家颁发营业执照,如果实际经营地址不在牟定县,要求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至商家实际经营住所地管辖部门处理。”的投诉举报。2026年9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该商行注册登记的经营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共和镇新南路牟定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4楼404号-5349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未联系到当事人,也未发现在登记地址实际经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针对上述情况,2026年10月8日,执法人员填制《立案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后,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一案展开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8日,委托牟定兆硕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通过集群注册登记成立的经营主体,经营范围主要是食品和日用百货,经营场所为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共和镇新南路牟定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4楼404号-5349。经查,在当事人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未发现有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和食品相关产品,未在登记地址实际经营,仅是入网经营,通过注册登记时留下的联系方式,联系不到当事人。

另查证,由于当事人经营行为被投诉举报,且在注册登记的场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2026年8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通过电话彩信的方式向当事人发出《楚雄州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云市监牟责改〔2026〕083101号)要求当事人在15日内改正,但至今当事人仍未就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整改事项进行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楚雄州12345政务服务热线工单及附件,证明当事人被投诉举报情况;

2.《楚雄州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

3.执法人员以电话彩信的方式发出《楚雄州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截图,证明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4.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调查情况;

5.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证明通过询问经营地址租赁方证明当事人不在登记场所经营。

6.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证明当事人经营情况;

在本案调查中,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执法程序,检查、调查均向当事人(受委托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获取的各个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者地址迁移,不在原许可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规定,构成了涉嫌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违法行为。

综合以上情况,当事人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及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规定的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从重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十一)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规定。

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决定对你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违法行为给予停产停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你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徐**(25090330013)

     曹**(25090330062)

联系电话:0878-5211905

联系地址:牟定县共和镇南大街(原牟定县教师进修学校)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