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行政处罚案件名称 | 牟定万峰商贸有限公司向消费者多收价款案 | ||||||||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云市监楚牟处罚〔2025〕30号 |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多收价款的违法行为。 |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
| 处罚内容 | 本局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1.责令当事人退还向投诉人多收取的价款0.03元; 2.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 ||||||||
| 罚款金额(元) | 2000 |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的金额(元) | 0 | ||||||||
| 处罚机关 |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2月27日 | ||||||||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5年5月27日 | ||||||||
| 数据来源单位 |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