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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双罚!非法猎捕保护动物,既要判刑也要赔偿

日期:2026年08月03日   作者:王洁   来源:楚雄州融媒体中心    点击:[]

为筑牢生物多样性保护屏障,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牟定县人民检察院于近日成功办结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依托“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融合履职机制,实现了依法惩治犯罪、修复生态环境、开展法治教育的多重效果。

2019年5月至6月,被告人毕某某在牟定县某乡境内山林放牛期间,使用弹弓非法猎捕两只白腹锦鸡,并留存动物皮毛。2025年5月,该案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司法鉴定,涉案的两只白腹锦鸡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本次行为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

案件移送牟定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全面核实案件证据,耐心向被告人普及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知识。被告人毕某某深刻认识自身错误,自愿认罪认罚。2026年4月,牟定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牟定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5月,牟定县人民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毕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为切实守护社会公共利益,修复受损野生动物生态资源,牟定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同步将公益诉讼线索移送至第三检察部。经调查核实,被告人猎捕保护动物的行为,除触犯刑法外,还破坏区域生物多样性,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后向牟定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法院调解,被告人毕某某认识到自身错误,主动赔偿其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行为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

检察官提醒:

白腹锦鸡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法律严格保护,私自猎捕、杀害、储存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均属于违法行为。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野生动物保护没有旁观者,切勿因一时侥幸触碰法律红线。检察院将持续发挥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协同职能,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坚持“谁破坏、谁担责、谁赔偿”,全方位筑牢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屏障,以检察力量守护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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