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行政处罚案件名称  | 
   牟定县兴宏化工有限公司云鑫加油站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牟市监处罚〔2024〕112号  | 
  ||||||||
违法事实  | 
   2024年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牟定县共和镇散花村委会元双公路边“牟定县兴宏化工有限公司云鑫加油站”开展监督检查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办法)第五条“加油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第八项“进行成品油零售时,应当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并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不得估量计费。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应当与实际值相符,其偏差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其偏差不得超过所使用计量器具的允许误差。”的规定,构成了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偏差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的行为。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办法》第九条“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第四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未使用计量器具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
处罚内容  | 
   1.没收1号、5号加油枪税控燃油加油机主板2块; 2.罚款12000元。  | 
  ||||||||
罚款金额(元)  | 
   120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的金额(元)  | 
   没收1号、5号加油枪税控燃油加油机主板2块;  | 
  ||||||||
处罚机关  |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5月15日  | 
  ||||||||
公示截日期  | 
   2024/12/30  | 
  ||||||||
数据来源单位  |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