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贸市场经营秩序,健全常态化、精细化市场管理机制,改善市场经营环境、提升市容市貌,切实保障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助力县域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楚雄彝族自治州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牟定县农贸市场运营管理实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起草了《牟定县农贸市场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为提高文件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现通过网络公开发布征求意见公告,(公告时间为30天,即:2026年9月29日至10月29日止),请于2026年10月29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联系人:柳老师,电话(传真):0878-5211905)。
牟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9日
牟定县农贸市场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县农贸市场经营秩序,健全常态化、精细化市场管理机制,改善市场经营环境、提升市容市貌,切实保障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助力县域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楚雄彝族自治州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楚雄州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及我县城乡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辖区内所有新建、改造、运营的城区农贸市场、乡镇集贸市场、村级便民交易点的规划审批、场地建设、开办运营、场内交易、综合监督执法全部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场开办主体,是指通过自有、租赁等方式取得固定经营场地,提供摊位、水电、保洁、检测、安保配套服务,从事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场内经营商户,是指在市场内租赁摊位或门店,独立从事果蔬、肉禽、水产、熟食、粮油等食用农产品经营的自然人、小微企业,农民临时售卖自产农产品的自产自销经营户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农贸市场经营交易坚持自愿平等、明码标价、诚信经营的原则。全域监管落实县级统筹、乡镇主抓、部门分责、联合执法,市场发展兼顾标准化改造、智慧升级与便民公益性,平衡市场盈利与民生保障职能。
第四条 建立农贸市场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制度,归集市场开办方、场内商户食品安全、环境卫生、计量、投诉处置等信用记录,定期在政务平台、市场公示栏公示。信用评级好,管理规范的在市场改造等方面优先支持。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 县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编制全县农贸市场中长期布局规划,同步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规划一经批复不得随意调整,确需变更布局、缩减规模的,须报县人民政府审议。乡镇政府结合集镇扩容、村庄集中安置需求,编制辖区农贸市场配套建设实施方案,报县商务局、自然资源局备案。
第六条 新建、改扩建农贸市场须严格执行省、州标准规范,完整办理立项、土地、规划、施工、环保、消防等审批备案手续,同步配套标准化停车场、无障碍通道、污水预处理设施、垃圾分类收集站、二类以上公共卫生间。城市新建小区、集镇更新改造、“千万工程”建设中配套农贸市场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交付,不得延后建设、缩减经营面积。旧农贸市场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实施提质改造,重点完善农残检测室、三防设施、消防通道、冲洗、排水系统等设施。
第七条 农贸市场应当设置自产自销专区,划定固定摊位供本地农户售卖时令自产果蔬。同步设置配套公平秤、消费维权服务点、学雷锋志愿服务站、农残快速检测室。
第八条 农贸市场改造施工、闭市升级期间,若周边群众买菜刚需无法保障,由相关部门统筹闲置空地、合规广场设置临时便民交易点,明确经营时段、存续期限、经营范围。
第九条 县政府将全县农贸市场纳入民生应急保供体系,建立农产品价格、供需动态监测机制,定期发布平价引导信息。鼓励市场开办方升级智慧菜场系统,实现电子溯源、智能称重、线上公示检测数据、大数据客流与库存管理。
第十条 农贸市场应当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包括规划、消防、环保等专项验收)备案完成,开办方完成营业执照商事登记后,方可运营。涉及熟食、活禽屠宰等特殊业态,须单独取得对应经营备案许可,未达标业态禁止入场经营。
第三章 市场开办方职责
第十一条 市场开办者是经营管理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综合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市场管理责任制,落实市场管理第一责任人责任。
(二)认真落实综合治理责任,配齐专职市场管理员、保洁、安保人员,建立日常巡查、考核追责制度。
(三)严格审查场内经营者资格,依法与场内经营者签订合同,明确服务、管理事项及双方权利义务,一户一档建立并及时更新经营者档案,留存营业执照、进货凭证、健康证等资料,商户退场后档案至少保留6个月。
(四)场内显著位置设置统一公示栏,公示市场管理制度、管理人员信息、投诉电话、农残每日检测报告、不合格农产品退市记录、商户信用评级。
(五)建立计量器具台账,统一管理场内强制检定秤具,每日校准公平秤,督促商户按期完成计量检定,严禁不合格衡器投入使用。
(六)搭建常态化消费纠纷调解点,当场处置消费投诉,7 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消费者,同步留存投诉处置台账。
第十二条 市场开办者和市场内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一)落实每日农残抽检机制,安排专人每日抽检果蔬、水产,当日公示检测结果。
(二)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督促肉品商户留存定点屠宰检疫合格证明,进口农产品留存入境检疫文件,严禁不合格猪肉流入市场。熟食商户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上岗。
(三)建立不合格农产品退市台账,记录下架商品品类、数量、处置方式,严禁不合格农产回流销售。
(四)严禁场内交易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制品,不向非法猎捕工具经营者提供经营摊位。
(五)经营者应当亮证(照)经营,诚信经营,明码标价并严格执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制度,完整留存供货商资质、产品合格证明,台账留存不少于6个月。
(六)肉类、水产、熟食分区存放,生熟工具、容器分开使用。售卖直接入口食品全程佩戴口罩、手套。
(七)不采购、不售卖来源不明、变质、检疫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发现商品质量问题第一时间主动下架,并告知市场管理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与消防管理职责。
(一)开办方为市场安全第一责任人,统筹消防、建筑、治安、特种设备全维度安全管控,明确专职消防安全管理员,逐级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责任,重点确保消防车道、疏通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消防栓、灭火器、应急照明等器材完好有效,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建立“排查—整改—销号”闭环管理机制。
(二)全场安装全覆盖视频监控系统,配备专职安保人员24小时巡逻,重点管控私拉电线、违规明火、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等风险行为,发现隐患当场整改。
(三)制定火灾、群体性消费纠纷、动物疫情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半年组织1次应急演练。
第十四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场内环境管理职责。
(一)全面禁用改变食材原色的生鲜射灯,按划行归市分区经营,做到鱼池、肉案、菜台、熟食间物理分隔。熟食摊位必须设置独立预进间,配齐防尘、防蝇、防鼠三防设施。
(二)常态化管控占道经营、超摊外延、流动摊贩,保证主通道宽度达标无杂物堆积。地面及时冲洗,及时清理积水、烂叶、禽畜废弃物。
(三)落实垃圾分类日产日清,配备密闭垃圾收集容器,活禽经营区域每周清空深度消毒,配套病死禽畜密闭收集设施,统一转运无害化处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及市场监管要求,建立病媒生物防制制度,定期开展科学消杀与孳生地清理,留存消杀记录,确保市场整洁规范。
(四)规范广告管理,制止市场内涉黄、涉赌、涉诈、虚假办证等违法违规喷涂、粘贴、散发小广告。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市场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职责。
第四章 场内经营户职责
第十五条 场内经营户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所有商户须在摊位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经营备案凭证,熟食、生鲜从业人员随身携带健康证备查。自觉服从市场管理员、执法部门现场管理,文明经营。
(二)全部商品明码标价,标注品名、计价单位、单价,平价蔬菜专区单独公示政府引导价。消费者索要销售小票时,须完整出具包含摊位号、商品、金额的销售凭证。
(三)严禁使用改装、无检定标识及检定不合格衡器,不得缺斤短两、以次充好、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承担辖区农贸市场属地管理责任,统筹开展市场环境综合整治,督促开办方落实主体责任,协调各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处置市场邻里纠纷、临时疏导点设置、乡村自产农户管理等基层事务。共和镇,社区负责教育、引导市场周边居民、住户与市场开办者形成共建共治合力。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履行下列监管职责,明确具体工作措施抓好落实。
(一)商务部门是农贸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市场规划编制、标准化改造指导、惠民政策落实、市场运行整体统筹。
(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市场新建、改扩建土地、规划手续审批,配合完善农贸市场空间布局规划。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整治市场外围乱搭乱建、占道摆摊、车辆乱停放,管控市场外市容环境,督促市场开办方对市场内占道经营、超摊经营等行为进行管控。
(四)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市场开办者进行登记注册。负责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负责计量器具、明码标价、开展农产品抽样检测,查处经营欺诈、不合格食品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农业农村部门落实农产品产地准出,监管活禽屠宰、动物防疫,指导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置,依法处置农贸市场内突发动物疫情。监督管理入市前食用农产品检测工作。
(六)公安机关负责对农贸市场及周边治安秩序、交通秩序管理,处置强买强卖、阻碍执法、非法售卖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规范市场周边通道车辆通行及停放。
(七)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市场开办者传染病防控、病媒生物消杀,负责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八)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管农贸市场污水、异味污染,督促落实污水达标排放。
(九)林草部门负责对市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野生动植物非法交易的行为和为禁止销售猎捕工具交易服务的行为实施监管。
(十)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市场开办者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隐患闭环整改。
(十一)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做好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整治市场内外占用消防通道等违法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农贸市场出现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安全、健康隐患的,无法整改或造成重大影响时,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县人民政府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关停。
第十九条 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正常检查、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市场监管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