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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订《牟定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函

日期:2026年06月11日   作者:牟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来源:牟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点击:[]

县级各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人士:

因《牟定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牟定县人民政府公告第29号)内容有所变动,现计划对其进行修订,为确保修订内容合法合规、科学可行、贴合民生实际,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单位、各界人士可结合工作实际和生活体验,积极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6月15日-2026年7月14日,意见建议请以书面形式(含电子版)反馈至牟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联系电话: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5211523,传真:5212523)


附件:《牟定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牟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6月12日


牟定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云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规定》《楚雄彝族自治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牟定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消防设施、防雷设施、无障碍设施、集中供热系统、二次供水系统、供排水管道、供气管道、安防、照明、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 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五条 县住建局负责本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监督、日常管理、资金专户监管、使用审核审批等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资金财务监管、专用票据管理、资金保值增值监督;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不动产登记环节维修资金交存核验;应急管理、消防救援部门负责对应设施设备维修安全核查、应急维修认定;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维修工程相关市场主体监管;审计部门负责资金收支、管理的审计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维修资金政策宣传、业主表决组织、应急维修报备、现场监督、矛盾调解等辅助工作。

第二章 资金交存

第六条 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 幢住宅结构相连非住宅的业主,应当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县住建局应当向交存人出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七条 住宅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本县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6%,区分多层住宅、高层住宅设定差异化交存标准,具体标准由县住建局结合年度造价核算结果确定。县住建局每年2月底前通过官方渠道公布本年度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造价基准依据,业主应当按照公布标准足额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业主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 项维修资金:

(一)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 额为售房款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 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 修资金。

第九条 商品住房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时限:

商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最迟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 手续前,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 存至县住建局指定的专户管理银行。

第十条 公有住房售后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时限:

(一)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 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县住建局指定的专户管理银行。逾 期60日内未交存的,按专户管理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加计 利息,加计的利息一并计入单位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二)购房人最迟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 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县住建局指定的专户管理银行。

第十一条 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开发 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十二条 一幢或者一户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得低于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30%。成立业主大会的,专项维修资金续交方案应当在小区管理规约中明确,续交标准、时限由业主大会依法表决确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房屋业主应当在收到催交通知15日内足额续交维修资金,确保分户账户余额达标。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月核查分户账户余额,对余额低于标准的业主及时发送书面催交信息,同步抄送县住建局、属地乡镇备案;业主拒不续交的,在房屋转让、过户登记时予以核验制约。

第十三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户的余额随房屋所有权同时无偿转让,分户账户名称同步变更。原业主未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或者账户余额不足首期标准30%的,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补缴责任,无约定的由原业主足额补缴到位后,不动产登记部门方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房屋因拆迁、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房屋灭失的, 由房屋登记机构出具产权注销证明,报县住建局核准后,房屋 业主可办理维修资金账户注销手续,并退还维修资金账户的余额。

(一)房屋分户账户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 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房屋灭失后,业主或售房单位应当在产权注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县住建局申请办理资金注销及退款手续,县住建局应当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办结。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灭失的,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核实财务隶属关系,按规定收缴同级国库并做好台账登记。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商品住宅、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 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 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 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 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 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 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十八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 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 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十九条 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维修工程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从住建部门备案的第三方机构名录中选取具备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项目造价核定:

(一)单项维修工程费用超过1万元;(二)一次性使用维修资金总额超过5万元;(三)其他依法应当进行项目核价的工程。维修工程费用超过10万元的,须经第三方机构完成工程费用全程审核、竣工结算审计,审核费用纳入维修工程项目成本,从对应维修资金中列支,审核工作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条 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由小区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人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相关业主、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人或物业管理委员会提出提出申请;业主委员会成立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使用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由负责管理公有住房的单位按程序向县住建局申请办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使用方案。申请人根据需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情况,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含施工方案、工程预算、分摊列支范围、分摊方式等。

(二)业主表决及公示。申请人应组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对使用方案进行表决。使用方案应当由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表决前申请人应将使用方案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三)业主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进行表决。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困难时,在确认业主身份的前提下,可使用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征求业主意见。

(四)申请审核。申请人持申请书(表)、使用方案、工程预算、表决结果、维修资金交存情况及分摊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向县住建局申请,县住建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和实地勘查,符合条件的,做出核准决定。

(五)组织实施。申请人根据审核意见,按照工程实际情况和相关要求完善基本建设程序。申请人应当根据工程预算,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有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

(六)资金拨付。申请人持工程验收意见表、验收合格证明、结算审核报告、支付清册、支付公示结果等资料向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拨付工程款。符合拨付条件的,县住建局根据维修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核批80%的工程进度款,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通知。

(七)质量保证金拨付。质量保修期满后,申请人应当将工程质量保修情况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申请人持公示结果等相关资料,向县住建局申请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物业保修期满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下列严重危及人身、房屋安全情形之一的,可启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程序:

(一)屋顶、墙体渗漏,排水设施严重堵塞,水泵故障、主管及支管爆裂或者闸阀严重漏水。

(二)线路故障引起停电或者漏电。

(三)楼地板、扶梯踏板断裂,公共阳台、晒台、扶梯等各种扶手扶栏松动、损坏,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

(四)电梯发生危及人身安全故障。

(五)消防设施出现功能障碍,不能运行。

(六)其他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出现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使用方案、工程预算和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并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居)民委员会报备。

(二)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勘查,并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需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检测鉴定的,应当及时出具检测鉴定意见。经勘查、鉴定需应急维修的,由申请人组织施工单位进行维修。

(三)维修项目竣工验收后,申请人应当将维修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未按照规定实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按照以上规定组织代修,代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账户列支。

第二十四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三)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住建局应当向交存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二十六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从省级或州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开招投标确定的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中选择专户管理银行,签订专户管理协议,开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开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核算到户;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在专户管理银行之外开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不得以任何名义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到非专户管理银行。

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签约银行资信状况、工作效率、服务质量等进行年度综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是否续签专户管理协议的重要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确保安全、合规、不影响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按国家、省、州规定通过定期存款、购买低风险国债等方式实现保值增值,增值收益全额滚存计入维修资金专户,归对应业主所有。

第二十七条:专户管理银行应当统一使用州本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信息化管理系统,规范开展账户设立、交存、结息、划转、核算、对账、查询等业务。

第二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受让人应当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 行办理分户账户更名手续。

第二十九条 县住建局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等相关信息。

县住建局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委员会、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户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三十条 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查询下列信息: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情况。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以及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执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县财政局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或个人存在截留、挤占、挪用、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违规收取费用、擅自变更资金账户、虚假申报维修项目套取资金等违法行为的,严格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2017年1月23日牟定县人民政府公告第29号《牟定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启动的维修项目,按照原管理规定执行;本办法施行后,新增交存、新增维修项目一律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上一条:牟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开修订《牟定县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函
下一条:关于征求《牟定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修订草案》《牟定县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工作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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